前 言
为了提升京东开放平台的商品品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京东将委托国家认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对商家的商品进行不定期的抽检。若发现商品品质存在问题,京东将依据《京东开放平台商家违规积分管理规则》对商家进行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根据相关服务条款作终止合作处理。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章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类商品。
第二章 【抽样方式】
2.1采用购买线上店铺的商品的方式。
2.2采用抽检线下仓库中的商品的方式。
2.3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要求。
如抽样无法满足检验要求,只检验其中一部分项目。
第三章【检验依据】
3.1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电动自行车:
GB 17761-2018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3.2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或其他相适应的产品标准。
3.3以上*新版本的(包括已由行业标准升级为国家标准的)推荐性产品标准,在实施日期之后一年内,仍可按产品明示的标准进行判定;*新版本的推荐性产品标准实施日期一年后,统一按照*新版本的推荐性标准进行检验及判定。强制性标准应按标准明示的正式实施日期实施。如无明示产品标准,则按照相应产品推定的现行有效的推荐性标准进行检验及判定。
第四章【检验方】
国家认定的具有CNAS与CMA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
第五章【检验要求】
5.1产品质量检验项目
表1 产品质量检验项目
序号 | 产品名称 | 执行标准号 | 检测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 缺陷分级 |
1 | 电动自行车 | GB17761-2018 | 铭牌 | 5.1 | A |
整车编码 | 5.2 | C | |||
电动机编码 | 5.3 | B | |||
号牌安装位置 | 5.4 | B | |||
产品合格证 | 5.5 | A | |||
车速限值 | 6.1.1.1 | A | |||
电动机控制系统防篡改设计 | 6.1.1.2 | A | |||
制动性能 | 6.1.2 | A | |||
整车质量 | 6.1.3 | B | |||
脚踏骑行能力 | 6.1.4 | B | |||
尺寸限值 | 6.1.5 | B | |||
脚蹬间隙 | 6.1.6.1 | A | |||
突出物 | 6.1.6.2 | A | |||
防碰擦 | 6.1.6.3 | A | |||
车速提示音 | 6.1.7 | B | |||
淋水涉水功能 | 6.1.8 | A | |||
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强度 | 6.2.2.1 | A | |||
冲击试验(重物落下) | 6.2.1.2.1 | A | |||
冲击试验(车架/前叉组合件落下) | 6.2.1.2.2 | A | |||
把立管安全线 | 6.2.2.1 | A | |||
把立管弯曲强度 | 6.2.2.2 | A | |||
鞍管安全线 | 6.2.2.3 | A | |||
反射器 | 6.2.3.1 | A | |||
照明 | 6.2.3.2 | A | |||
鸣号装置 | 6.2.3.3 | A | |||
导线布线安装 | 6.3.1.1 | A | |||
短路保护 | 6.3.1.2 | A | |||
电气强度 | 6.3.1.3 | A | |||
制动断电功能 | 6.3.2.1 | A | |||
过流保护功能 | 6.3.2.2 | A | |||
防失控功能 | 6.3.2.3 | A | |||
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 | 6.3.3 | A | |||
充电器 | 6.3.4.1 | A | |||
蓄电池的*大输出电压 | 6.3.4.2 | A | |||
蓄电池防篡改 | 6.3.4.3 | A | |||
防火性能 | 6.4 | A | |||
阻燃性能 | 6.5 | A | |||
无线电骚扰特性 | 6.6 | A | |||
使用说明书 | 6.7 | C |
5.2检验中应注意的问题
5.2.1产品标准未标注或标注不正确,按本规范进行检测。
5.2.2被抽查产品的检验项目不适用于表中的项目要求则不进行检测。
第六章 【判定原则】
6.1判定总则
产品质量检测项目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且检验方法一致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6.2标识标志判定原则
当产品标识标志检查项目全部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标识为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识不合格。
6.3总体质量判定原则
当检验项目中任意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标识为一项指标进行判定)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合格。
6.4交叉类目、子类目判定原则
当产品包含其他类目,或者含有其他材质,必须满足相应类目或相应材质的质量要求。
当产品中子类目中有具体行业标准或具体抽检要求,满足本规范同时必须满足具体子类目的质量要求。
第七章【异议处理】
7.1申诉:
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结果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向京东提起申诉。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且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可申明是否需要复验。
7.2复验:
7.2.1复验样品:
复验样品采用抽检样品的余样,余样在技术上无法复测的项目不予复测。
7.2.2复验检验方:
复验时仍由初验时指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进行复验。
7.2.3复验结论:
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复验结果发生变更的,以复验结果为准。
7.2.4复验费用:
申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复验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
7.2.5不予复验的情况:
根据质量指标的特殊性及检测产品或部位的可重现性,对不进行复验的情况规定如下:
7.2.5.1超过期限提起申诉的;
7.2.5.2无法在原样上进行复验的;
7.2.5.3被检验方提出复验时,产品在复验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的;
7.2.5.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验的其他情况。
第八章 【抽检不合格项目及对应处理】
京东开放平台将根据质检报告、鉴定方出具的书面鉴定报告等,针对商品不同违规情形依据《京东开放平台商家违规积分管理规则》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9.1京东开放平台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范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范。发生在本管理规范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9.2京东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范并向商家公示。
9.3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范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范,本规范尚无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处理。商家依据相关规则承担的相关责任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京东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京东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9.4本规范于2019年6月17日首次发布,于2021年1月5日修订,于2021年1月1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