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则
**条 【宗旨原则】为促进开放、透明、分享、责任的新商业文明,保障天猫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天猫正常经营秩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商家在天猫所售商品的品牌、版权鉴定。
第二章 抽检的发起
第三条 【主动抽检】天猫针对以下任一商品可以主动发起抽检:
1、被消费者多次投诉的疑似假冒商品;
2、被品牌或版权权利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投诉的疑似假冒商品;
3、其他有疑似假冒嫌疑的商品。
第四条 【被动抽检】天猫在以下任一情况下可以协助开展抽检:
1、应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或者其他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的请求;
2、应品牌或版权权利人的请求。
第五条【样品的获取与流转】由天猫指定的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商家店铺中下单购买拟鉴定的样品,收货后直接打开确认样品与鉴定目标商品是否一致,隐去商品来源信息,并进一步寄送给鉴定方进行鉴定。 或根据天猫的指令,在不打开样品包裹的情况下,将样品寄送给天猫或者其指定的合作伙伴,天猫或者其指定的合作伙伴收到样品后,应确认样品与鉴定目标商品是否一致,隐去商品来源信息,并进一步寄送给鉴定方进行鉴定。
第六条 【鉴定方】商品品牌的鉴定方为品牌权利人或者其指定/授权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
商品版权的鉴定方为著作权权利人或者其指定/授权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鉴定过程】鉴定方收到样品后,由其对样品进行分析识别,并反馈鉴定结论,如鉴定结论为假冒商品,鉴定方应出具书面鉴定报告。
第八条
【样品处理】鉴定结论为假冒商品的样品,应由天猫或者鉴定方保存12个月,逾期予以销毁。
对于易腐、变质或者其他不宜保存的样品,以及因鉴定方法、鉴定技术等客观原因在鉴定过程中自然灭失、损坏或者失效的样品,不受前款限定,由天猫或者鉴定方及时予以销毁。
第三章 处罚及复检 第九条 【违规处理】若鉴定方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商家的商品为假冒商品,天猫将依据出售假冒商品的相关规则进行处理。 第十条 【商家申诉】如商家对鉴定结果有质疑,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后,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申诉,并请求复检。具体申诉方式及时间以处罚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复检】商家在申诉期限内未提供足以质疑鉴定结论的材料并申请复检的,视为接受鉴定结论。若商家能够提供足以质疑鉴定结论材料的,天猫可以支持商家的复检请求,且复检应在原有样品上进行。但以下任一情况可以不支持复检: 1、申诉材料有明显造假嫌疑的,或者被鉴定方判断为造假的; 2、超过期限提起申诉的; 3、因鉴定方法、鉴定技术的等客观原因,样品在鉴定过程中自然灭失、损坏或者失效,无法支持二次鉴定的; 4、商家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的; 5、鉴定方不支持复检的; 6、其他因客观原因无法支持复检的情况。
第十二条
【复检期间的处罚执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复检期间已实施的处罚不中止执行。
第十三条 【生效时间】本规范自2015年2月1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