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前言
**条 本标准规定了婴幼儿奶瓶奶嘴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及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深圳市品质消费研究院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深圳市品质消费研究院。
本标准指导参与单位:京东商城。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珏,封梅,吴静静。
本标准由深圳市品质消费研究院负责解释。
本标准版权归京东商城和深圳市品质消费研究院所有。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标准规范规定了婴幼儿奶瓶奶嘴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及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规范适用于参与深圳市品质消费研究院评价的企业生产或销售的婴幼儿奶瓶奶嘴
注:本标准不适用于安抚奶嘴、咬牙胶、普通饮用设备、储存用途的容器。
第三章 检验规则
第三条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抽取样品的数量应满足测试的*低要求。
第四条 样品抽取后需密封放置,不应进行任何处理。
第五条 根据产品要求评定的等级对照表 1 进行评定,如果样品的测试结果全部符合表 1 相应等级的要求,则判定该样品符合对应的安全等级;反之,将被视为不符合。
第六条 如所抽取样品全部符合对应的安全等级,则判定该批产品符合该等级。如果有不符合对应安全等级的样品,则判定该批样品不符合其对应的安全等级。
第四章 检验依据
第七条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806.1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2 奶嘴
GB 4806.5 玻璃制品
GB 4806.6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4806.11 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
ZWX/QLB 0201 婴幼儿奶瓶安全要求
EN 14350-1 《Childuse and care articles-Drinking equipment-Part 1 :General and mechanical requirements and tests》
EN 14350-2 《Childuse and care articles-Drinking equipment-Part 2 :Chemical requirements and tests》
EN 14372 《Child use and care articles -Cutlery and feeding utensils - Safety requirements and tests》
AfPS GS2014:01 PAK 《Testing and assessment of 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s(PAHs)inthe course of awarding the GS mark》
BS EN 1186-3 《Materialsand articles in contact with foodstuffs-Plastics-Part3: Test methods foroverall migration into aqueous food simulants by total immersion》
REACH AnnexXVII 欧盟REACH法规限用物质附录17
第五章 术语和定义
第八条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一)奶嘴 feeding teat
装在奶瓶容器上,用于代替母亲乳头供婴幼儿吸吮进食的部件。
(二)饮用部件 drinking accessory
除奶嘴外的其它供婴幼儿饮食用的部件。例如:饮用嘴等。
(三)吸管 straw
中空的管子,用于吸吮液体的部件。
(四)导管 tube
安装于奶瓶内部,连接重力球和吸管盘,辅助吸取液体的中空管。
(五)重力球 gravity ball
连接在导管末端,用于重力导向的部件。
(六)吸管盘 straw disc
连接导管,密封奶嘴以帮助吸取液体的部件。
(七)奶瓶容器 feeding bottle
能盛装液体,同时标有相应的刻度以便使用者目视测量容积的容器,并可通过一个奶嘴或饮用部件给婴幼儿喂食。
(八)锁紧环 locking ring
用于将奶嘴或饮用部件固定在奶瓶容器上的部件。
(九)密封垫片 sealing disc
在奶瓶容器与锁紧环间使用以密封的部件。
(十)保护盖 protective cover
盖在奶嘴或饮用部件上起保护作用的部件。
(十一)手柄 handle
安置在奶瓶容器上的结构部件,以便于操作奶瓶。
(十二)匹配部件 matched components
当喂养儿童时,与上述部件一起相互配合使用的部件。
(十三)带有数值的刻度 numberedgraduations
显示容器内液体体积的带有数值的刻度标记。
(十四)突出物 protrusions
饮用部件、奶嘴或调羹,包括吸管。
第六章 基本要求
第九条 通用安全要求
奶瓶和奶嘴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各项通用安全要求。
第十条 添加剂
在生产过程中,为满足预期用途或改善其质量、特性,或为了辅助改善生产而加入的添加剂,应符合GB 9685及相关公告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允许使用的塑料树脂及使用要求
生产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的原料应确保塑料制品在正常及预期使用条件下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允许使用的树脂和食品用橡胶材料及制品中的橡胶原料应符合GB 4806.6 附录A及相关公告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机械物理性能要求
(一)目视及触觉检查
所有奶瓶的部件在组装好使用时,不应有锐利边缘及**。
(二)容量标记和偏差
奶瓶容量刻度线应清晰可见。奶瓶容器上至少应当标有以mL为单位的容量刻度,并应当在容量刻度附近标有“mL”或“ml”字样一处以上。*小的容量刻度数值的间隔不得超过60 mL。*大的容量刻度应为奶瓶容器*大可目测容量。奶瓶容器允许其它容量单位同时标注。
奶瓶容器容量刻度偏差要求如下:
——容量刻度≥100 mL:±5%;
——容量刻度<100 mL:±5mL。
(三)油墨附着力
除了一次性使用的产品外,其标记刻度或印刷图案油墨不应脱落,应符合GB 4806.1的相关要求。
(四)密封性能
组装好的奶瓶,按ZWX/QLB 0201 6.1.2所述进行漏水测试时,不应发生漏水现象(奶从奶嘴孔中漏出不适用本要求)。
(五)耐沸水性能
按EN 14350-1 6.1.1所述进行耐沸水性能测试时,奶瓶的任何部分都不应出现可见的变形或损坏。
(六)耐热冲击温度性能
按EN 14350-1 6.5 所述进行耐热冲击温度性能测试时,奶瓶的任何部分都不应出现裂痕或断裂现象。钠钙玻璃奶瓶不适用本要求,但需设警示说明(具体警示说明请见 5.4)。
(七)整体跌落强度要求
按 ZWX/QLB 0201 6.1.9 所述进行跌落试验时,奶瓶的任何部件不得发生破裂和无法使用的损坏、分离现象。玻璃奶瓶不适用本要求,但需设警示说明(具体警示说明请见 5.4)。
(八)小零件要求
奶瓶所有可拆卸部件(包括:拆卸后便于清洗的零件),在无外界压力的情况下,以任一方向将部件放入如图 1 所示的小零件试验器,均不应完全容入小零件试验器。
重力球和吸管盘不适用本要求,但需设警示说明(具体警示说明请见 5.4)。
单位:毫米
图1 小零件试验器
(九)抗撕拉特性
奶嘴和饮用部件按EN 14350-1 6.3所述进行抗扯性能测试时,不应断裂或者分离。吸管、导管、重力球和吸管盘不适用本要求。
(十)包含突出物的部件的要求
按 EN 14350-1 6.6所述进行测试时,任何包含突出物(吸管除外)且能通过模板 A/B 或突出于两模板底部的匹配部件均应符合 4.4.12 的要求。
(十一)突出物要求
任何突出物装配在正常使用时,测量的奶瓶容器表面突出部分长度应不大于 100 mm,当按EN 14350-1 5.9测试时,其突出部分不应断裂、破裂或从奶瓶容器上分离。当按EN 14350-1 6.8所述进行测试时,其突出部分应能折叠至小于 40 mm。
当按EN 14350-1 6.7所述进行测试时,其突出部分应无断裂,破裂或从容器上分离。
(十二)吸管要求
当吸管底部接触容器内部基底时,吸管从圆环盖表面突出部分长度应不大于100mm。当无圆环盖时,从容器突出部分开始计算。
当按EN 14350-1 6.8所述进行测试时,其突出部分应能折叠至小于40mm。
第五条 根据产品要求评定的等级对照表 1 进行评定,如果样品的测试结果全部符合表 1 相应等级的要求,则判定该样品符合对应的安全等级;反之,将被视为不符合。
第六条 如所抽取样品全部符合对应的安全等级,则判定该批产品符合该等级。如果有不符合对应安全等级的样品,则判定该批样品不符合其对应的安全等级。
第十三条 化学安全性要求
(一)总体要求
用于制造奶瓶和奶嘴的材料应按照表1、表2和表3的要求进行测试,并需同时符合GB4806.6 附录A及其他相关公告的规定。
表1
序号 | 检验项目 | |||
奶瓶(硅胶以及塑料材质) | 1 | 总迁移量 | mg/kg | ≤ 60 |
2 | 高锰酸钾消耗量 | mg/kg | ≤ 10 | |
3 | 重金属以铅计 | mg/kg | ≤ 1 | |
4 | 脱色试验 | -- | 阴性 | |
5 | 特定元素迁移量 | mg/kg | 锑(Sb) ≤15 mg/kg; 砷(As) ≤10 mg/kg; 钡(Ba) ≤100 mg/kg; 镉(Cd) ≤20 mg/kg; 铬(Cr) ≤10 mg/kg; 铅(Pb) ≤25 mg/kg; 汞(Hg) ≤10 mg/kg; 硒(Se) ≤100 mg/kg | |
6 | 挥发性物质含量a | % | ≤0.5 | |
7 | 2,2’-亚甲基双-(4-甲基-6-叔丁基苯酚)(抗氧化剂2245)迁移量a | mg/kg | ≤0.15 | |
8 | 2,6-二-叔丁基对甲苯酚(BHT)迁移量a | mg/kg | ≤0.3 | |
9 | N-亚硝胺和N-亚硝基物质释放量a | mg/kg | ≤0.01 ≤0.1 | |
10 | 2-巯基苯并噻唑(MBT)释放量a | mg/kg | ≤0.15 | |
11 | 邻苯二甲酸酯b | % (m/m) | ≤0.1 | |
12 | 多环芳烃c | mg/kg | 需满足德国PAH要求中种类1的限值要求 | |
注: ① 该项目仅适用于硅胶材质奶瓶。 ② 具体物质名单详见附录A ③ 具体物质名单详见附录B |
表2
产品 | 序号 | 检验项目 | 单位 | 要求 |
奶瓶 (玻璃材质) | 1 | 铅 | mg/L | ≤1.5 |
2 | 镉 | mg/L | ≤0.5 | |
3 | 特定元素迁移量 | mg/kg | 锑(Sb) ≤15 mg/kg; 砷(As) ≤10 mg/kg; 钡(Ba) ≤100 mg/kg; 镉(Cd) ≤20 mg/kg; 铬(Cr) ≤10 mg/kg; 铅(Pb) ≤25 mg/kg; 汞(Hg) ≤10 mg/kg; 硒(Se) ≤100 mg/kg |
表3
产品 | 序号 | 检验项目 | 单位 | 要求 |
奶嘴 | 1 | 总迁移量 | mg/kg | 水模拟液≤30; 其他≤60 |
2 | 高锰酸钾消耗量 | mg/kg | ≤10 | |
3 | N-亚硝胺和N-亚硝基物质释放量 | mg/kg | ≤0.01 ≤0.1 | |
4 | 挥发性物质含量 | % | ≤0.5 | |
5 | 2,2’-亚甲基双-(4-甲基-6-叔丁基苯酚)(抗氧化剂2246)迁移量 | mg/kg | ≤0.15 | |
6 | 2,6-二-叔丁基对甲苯酚(BHT)迁移量 | mg/kg | ≤0.3 | |
7 | 锌迁移量 | mg/kg | ≤5 | |
8 | 有机锡 | % | ≤1 | |
9 | 特定元素迁移量 | mg/kg | 锑(Sb) ≤15 mg/kg; 砷(As) ≤10 mg/kg; 钡(Ba)≤100 mg/kg; 镉(Cd) ≤20 mg/kg; 铬(Cr) ≤10 mg/kg; 铅(Pb) ≤25 mg/kg; 汞(Hg) ≤10 mg/kg; 硒(Se) ≤100 mg/kg | |
10 | 2-巯基苯并噻唑(MBT)释放量 | mg/kg | ≤0.15 | |
11 | 多环芳烃 a | mg/kg | 需满足附录B种类1的限值要求 | |
注:具体物质名单详具体物质名单请详见附录B |
第七章 标签标识
第十四条 应符合GB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以及其他相关标准要求,且产品包装标应有保质期。
第十五条 产品信息
(一)产品标识信息应清晰、真实,不得误导使用者。
(二)产品应提供充分的产品信息,包括标签、说明书等标识内容和产品合格证明,以保证有足够信息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
(三)符合性声明应包括遵循的法规和标准。
(四)需按照GB 4806.6 附录A在产品标签、说明书或附带文件中标示树脂名称,聚合物共混物应标示所有树脂的名称。
(五)供应链各环节应确保安全信息的传递,确保可追溯影响食品安全有害物质的信息。
(六)单独出售的奶嘴应有一个密封的包装以保证其卫生安全。
(七)消费者所购买的产品内应包含清楚的使用说明和喂养设备的卫生清洁说明。使用说明应按照本标准5.3条款的规定即使用说明需以附带文件的形式放在产品包装内或印刷在产品销售包装外。
(八)说明文字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如包含其它语言,其字体应小于中文。
(九)说明文字应清晰易读,句型简短。应使用简单常用的词语。
(十)对使用中可能造成伤害的奶瓶,应有安全警示说明。
注:建议在产品或产品的销售包装上按批次印编码。
第十六条 购买信息
以下信息应标注在产品销售包装明显可见的位置。
(一)产品名称
应能表明产品真实属性的产品名称。
(二)产品材质
应按GB4806系列的标准规定标明产品材质。对于含有天然乳胶的产品,应标明“产品含有天然乳胶”。
(三)产品标准编号
在产品包装或标签上应标明产品所执行标准的编号。
(四)产品保存期限
必要的情况下,产品生产者或经销者应能提供证明其保存期限的相关材料。
(五)生产日期/批次号信息
日期的表示方法采用“年、月、日”表示。
(六)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且是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七)警告语
对于含有吸管的产品,应给出如下警告语: 吸管不适合 6 个月以下婴儿使用。
(八)标示适用人群
如果产品含有奶嘴和饮用配件,则应标示出产品的适用人群。
(九)注意事项
产品声称可用于烹饪、可微波炉使用的性能时,应在产品或*小销售包装上进行标识。
注1:建议奶嘴应给出有关孔径大小或使用奶嘴的类型等附加信息。
注2:建议标注“产品使用说明书包含重要信息,请在使用前详细阅读,并妥善保留”。
第十七条 使用说明
使用说明应标注在产品的销售包装或使用说明物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的安全使用信息。
(二)不适用的通用加热方法(有可能会导致产品损坏)。
(三)对可重复使用的产品,应提供以下附加信息:
1.至少一种的清洁方法;
2.请在**次使用前清洁本产品;
3.不适用的通用清洁、储存和使用方法(可能会导致产品损坏)。
第十八条 安全警示
安全警示应标注在产品的销售包装或使用说明物上。应以下列形式提供类似警告语:
(一)对于含有奶嘴的产品应包含以下警告:
为了您孩子的安全与健康,
警告!
应在成人监护下使用本产品。
不能将该奶嘴用作安抚奶嘴。
连续不断地长期吸吮将会导致龋病。
喂食前应检查食物的温度。
(二)对于含有饮用配件的产品应包含以下警告:
为了您孩子的安全与健康,
警告!
应在成人监护下使用本产品。
连续不断地长期吸吮将会导致龋病。
喂食前应检查食物的温度。
注:建议饮用器具经销商提供相关信息以解释上述警告的原因和背景。
示例1:很多事故表明,当婴幼儿在无人监护下单独使用奶瓶或饮用器具时易发生危险,主要原因包括婴幼儿使用不当及产品存在缺陷等。
示例2:儿童长时间使用奶瓶,特别是整晚使用或是被当作安抚奶嘴使用时(会引起口水分泌减少)虽饮用的是无糖液体,但是这种情况也易引发婴幼儿龋病。
示例3:如果在微波炉内加热将会产生局部高温,致使烫伤儿童。
(三)如适用下列给出的情形应包含以下附加警告:
1.对于玻璃奶瓶:
玻璃瓶易碎。
2.对于钠钙玻璃奶瓶:
煮沸消毒时水量应足够,避免产品因长时间接触到温度较高的锅底或锅沿而导致其变形。应特别注意瓶身消毒,使用时不可急冷急热(急冷急热温差不可超过 45 ℃),否则容易发生破裂现象。
对于含有密封垫片、保护盖、导向管、吸盘、重力球等小部件的产品:
保持所有不使用的部件在儿童可触及范围之外。不得将奶瓶及奶瓶任何部件作为玩具使用不用时请将所有的部件放在孩子不能接触到的地方。
3.对于一次性使用的产品:
一次性使用。
4.对于含有天然橡胶的产品:
由天然橡胶制造的产品可能引起过敏反应。
注:建议提供更多的相关可能的过敏反应的信息。
(四)对于每一个带奶嘴的产品应有类似以下的说明:
1.每次使用前先检查,在各个方向拉伸奶嘴。一旦出现破损应立即丢弃;
2.不要将奶嘴置于阳光直射处、直接置于热源处或长期置于消毒剂(“杀菌溶液”)中,这将导致奶嘴老化;
3.为保证卫生,首次使用前需在沸水中消毒 5 分钟;
4.每次使用前需进行清洁或消毒。
(五)对于可使用微波预热食物的产品,应有类似以下的说明:
当使用微波加热时应格外小心,应经常搅动食品确保其受热均匀,喂食前请检查食物温度。
(六)标识的形式
以下可单一标识或作为组合标识:
1.直接压印、粘贴在产品上;
2.悬挂在产品上的标签、标牌;
3.随产品提供的使用说明书。
(七) 包装、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产品包装、包装标志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运输贮存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无污染物。产品搬运时应轻拿轻放,禁止摔打和碰撞。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干燥,通风良好的地方,不得与有害物共存,不得靠近热源。
第八章 试验方
第十九条 硅胶以及塑料材质奶瓶: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铅计、脱色试验、特定元素迁移量的测定按GB 4806.7执行。
第二十条 玻璃材质奶瓶:铅、镉、特定元素迁移量的测定按GB4806.5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挥发性物质含量、2,2’-亚甲基双-(4-甲基-6-叔丁基苯酚)(抗氧化剂2246)迁移量、2,6-二-叔丁基对甲苯酚(BHT)迁移量、N-亚硝胺和N-亚硝基物质释放量、2-巯基苯并噻唑(MBT)释放量的测定按GB 4806.2执行。
第二十二条 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按 EN 14372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多环芳烃的测定按 AfPS GS 2014:01PAK执行。
第二十四条 奶嘴: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锌迁移量、特定元素迁移量的测定按GB 4806.2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有机锡的测定按 REACH附录17条款20 执行。
第九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商家可自愿申请,任何单位、企业或组织在申请时,应对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符合国内标准要求的全项目检测报告。
第二十七条 凡申请本标准分级评价的产品,深圳市品质消费研究院在有效期内,可对产品依据本标准的部分指标进行跟踪评价。
第二十八条 产品的基本安全方面的产品认证等工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于2019年2月1日首次发布,于2019年2月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