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聚氯乙烯人造革中氯乙烯单体.可溶性铅、可溶性镉和其他挥发物的限量试验方法、抽样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以聚氧乙烯树脂为主要原料并加入适当助剂,用涂敷、压延、复合工艺生产的发泡或不发泡的、有基材或无基材的聚氣乙烯人造革(以下简称人造革).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918- -1998塑料试样 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idt ISO 291:1997)
GB/T 4615- -1984聚 氨乙烯树脂中残留氣乙烯单体含量测定方法
3要求
3.1 氧乙烯单体限量
人造革中聚氣乙烯层中氧乙烯单体含量应不大于5 mg/kg.
3.2 可溶性重金属限量
人造革中可溶性铅含量应不大于90 mg/kg,可溶性镉含量应不大于75 mg/kg.
3.3 其他挥发物限量
人造革中其他挥发物的含量应不大于20 g/m2 .
4抽样规则
4.1 按有关产品标准规定执行,相关产品标准无抽样规定时按本标准4.2~4.4执行。
4.2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卷样品。
4.3去掉样 品卷*外3层后抽取,沿产品长度方向截取1 m.
4.4样品抽取后,用非聚氯乙烯塑料袋密封在阴凉处放置,不应进行任何特殊处理。
5试验方法
5.1 时效
自生产之日起,仓储7 d后进行试验。
5.2 取样
试验所用试样均应在距样品边缘至少50 mm处裁取.
5.3 氯乙烯单体含量的测定
从试样的聚氧乙烯层切取0.3g~0.5 g,按GB/T 4615- -1984 规定铡定氯乙烯单体含量。
5.4可溶性重金属含量的测定
5.4.1 仪器
5.4.1.1原子吸收分 光光度计(火焰原子化系统)。
5.4.1.2分析天平(感量 0.0001 g).
5.4.1.3 实验室常用仪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