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进入实施阶段。
法律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 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 、污水。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 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均规定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检测项目:
医疗污水排放检测项目:
氯气、总银、粪大肠菌群数、总余氯、化学需氧量(CODcr)、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氨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色度、pH值、挥发酚、总氰化物、总镉、总铬、六价铬、总铅、氨
检测标准:
根据不同用途产生的废水有不同的检测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要求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GB 20425-2006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要求 GB 20426-2006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