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履带式多用工程车的通用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履带式多用工程车(以下简称工程车),也适用于同类变型工程车。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有关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后的任何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都不适用于本规范,但提倡使用本规范的各方探讨使用其*新版本的可能性。凡不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146.1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
GB/T 3766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T 7586 - 1996液压挖掘机试验方法GB/T 9139.1液压挖掘机分类
GB/T 14039液压系统工作介质固体颗粒污染等级代号GJB 50军事作业噪声容许限值
GJB 59.5装甲车辆试验规程电气设备性能试验GJB 179A计*抽样检查程序及表
GJB 1321-1991装甲车辆电气设备通用规范
GJB 3648-1999履带式多用工程车设计定型试验规程GJB 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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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
3.1总则
工程车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应详细规范规定的所有要求。如本规范与相应详细规范不一致时,应以相应详细规范为准。
3.2整车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工程车必须按照经过鉴定合格或批准定型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加工﹑装配,保证另件、部件的正确性和整车装配的完整性。
3.3设计与结构
工程车的底盘车与各种作业装置的接口尺寸必须正确,并保证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3.4材料
工程车所用各种材料必须符合图样和技术文件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或行业的有关材料标准,并应具有合格证明或标志,否则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材料代用必须经订购方同意并不得影响产品性能及外观质量。
3.5标准件和外购件
工程车应尽可能采用标准零﹑部件,并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规定的零、部件;外购件必须有合格证明,特殊外购件应符合图样的要求,并按技术合同验收。
3.6整车重量
工程车的整车重量应符合战术技术指标的要求。
3.7安全性
3.7.1所有外露零、部件应清除毛刺和无用锐边、尖角。踏板应防滑,并设有必要的扶手和拉手。3.7.2工程车的制动系统应确保行驶、作业和停车安全。
3.7.3应有自动灭火装置和消防器材。
3.7.4应设有安全门,安全门必须关闭可靠,开启方便。
3.7.5工程车的各种作业,对可能发生危险的错误操作应有明显的警示。
3.7.6所有维修保养窗口的盖板应开启,关闭方便,安全可靠。对维修人员有可能发生危险的部位应有明显的警示和安全措施。
3.8稳定性
工程车必须满足行驶稳定性和平顺性及各种作业工况的稳定性要求。3.9防护性能
工程车应具有个人三防或集体三防的能力,并具有烟幕防护。对乘员的防护性能应与选用的装甲车辆底盘相近。作业装置外露管线应具有一定的防护能力。
3.10自卫能力
工程车应配备自卫武器,并留有放置位置。或按订购合同规定执行。3.11乘员
工程车乘员一般为二至三名。3.12通信
工程车应配备与选用的装甲车辆底盘相同的通信设备,且应配备该车乘员在车内外之间的通信器材。
3.13观察仪器
工程车应配备指挥镜,潜望镜,观察镜和夜视仪。3.14润滑
工程车凡需润滑的工作部位均应有润滑措施,并易于加注润滑油(脂),润滑油便于更换,润滑脂的加注采用标准油枪或油杯。
3.15密封
工程车所有的固定密封不得渗漏。运动密封不应有滴漏,渗漏不得超过二处,在 15min 内渗漏面积和不大于200mm2。
3.16运输、行驶尺寸
3.16.1工程车铁路运输的外形尺寸应符合GB 146.1的规定,行驶和公路运输不超限。3.16.2工程车的*小离地间隙应不小于400mm,接近角和离去角应不小于25*。
3.17灯光照明
工程车应配备大灯,防空灯,作业灯、工作灯,转向灯、示宽灯。在车体内、外部应有工作灯插座。各种仪表板和开关盒上应有适度照明。
3.18热平衡
3.18.1工程车的动力系统应具有良好的散热性,发动机冷却液,机油温度不得超过该发动机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3.18.2工程车的液压系统应具有良好的散热性能,当环境温度不高于40℃时,连续作业时其油温不得超过液压油允许值。
3.19噪声
工程车行驶和作业时的噪声应符合GJB 50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