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能力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本标准用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建立检测检验管理体系,是确认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依据。英文名称: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the competence of work safety testing and inspecting organizations
标准状态:现行
替代情况:替代AQ 8006-2010
中标分类: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劳动安全技术>>C65劳动安全技术综合
ICS分类:环保、保健与安全>>13.100职业安全、工业卫生
发布部门:应急管理部
发布日期:2018-05-22
实施日期:2018-12-01
页数:12页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 AQ 8006-2010《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与 AQ 8006-2010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性质,由强制性标准修改为推荐性标准;—— 修改了标准的范围(见 1);—— 删除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检测检验管理体系”、“检测检验能力考核”的术语和定义,修改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人员”、“高层管理者”、“授权签字人”的定义(见 3);—— 增加了检测检验机构应“具备检测检验对象安全性能项目/参数的检测检验能力,并有文件描述其有能力实施的检测检验活动”的内容(见4.1.3);—— 增加了“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规定,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见4.1.6);—— 修改了公正性的相关要求[见4.1.6 d)];—— 增加了“必要时可在不同领域设置技术主管”的内容[见4.1.6 i)];—— 增加了检测检验机构应有的措施或制度,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和第八十九条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要求[见4.1.6 q)和4.1.6 r)]; —— 增加了风险管理要求(见4.1.8);—— 增加了文件的载体种类和表现形式(见 4.3.1);—— 增加了与客户签订检测检验合同的相关要求(见 4.4.1);—— 删除了乙级机构不准许分包、分包的项目不作为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等要求,修改了分包的前提条件(见 4.5.1);—— 删除了发现在用被检对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的要求,并将“重大事故隐患”改为“事故隐患”(见 4.7.3);—— 删除了“申诉”字样,增加了投诉的相关要求(见 4.8);—— 增加了纠正措施程序的内容要求(见 4.11.1);—— 增加了预防措施程序的内容要求(见 4.12.1)及“预防措施应与潜在问题的影响程度和风险大小相适应”的内容(见 4.12.2);—— 增加了“检测检验机构应保持一个技术记录体系,以表明有效执行检测检验程序,且能够对检测检验活动进行评价”的内容(见 4.13.2.1);—— 增加并调整了管理评审的相关要求(见 4.15);—— 修改了对人员的总要求,增加了“每个项目/参数的检测检验人员不得少于 2 人”的要求(见5.2.1),删除了对各类人员数量的要求(见 5.2);—— 修改了主持检测检验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条件(见5.2.2 和 5.2.3);—— 修改了人员培训的相关要求(见 5.2.5);—— 增加了“检测检验机构应依法与检测检验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内容(见 5.2.6);—— 增加了对检测检验人员监督的要求(见 5.2.8);—— 删除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为其检测检验人员提供行为指导”的内容,增加了“检测检验机构不应以影响检测检验结果的方式向检测检验人员支付薪酬,检测检验人员应行为公正”的内容(见 5.2.10);—— 增加了“当客户指定的方法是企业的方法时,检测检验机构应转换为自制的方法”的内容(见5.4.2);—— 增加了非标准方法的种类并增加了非标准方法程序的内容(见 5.4.3);—— 增加了确认计算机软件适用性的方法(见 5.4.7.2);—— 删除了使用永久控制之外的设备“仅限于某些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或特定的仪器设备”的内容,增加了租用设备的要求(见 5.5.1);—— 修改了对未经定型的专用检测检验设备的要求,增加了对检定/校准后的设备进行确认的要求(见 5.5.2);—— 修改了需要授权操作的设备要求,仅限定为重要的、关键的设备以及技术复杂的大型设备(见5.5.3);—— 增加了在检测检验机构固定设施以外的场所使用测量设备进行检测检验或抽样时,应确保安全运输和环境安全等的要求(见 5.5.6);—— 修改了对检测检验结果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的要求(见 5.6.2.2);—— 删除了参考标准的相关内容(见 5.6.3);—— 增加了建立检测检验能力考核程序等的要求(见 5.9.3);—— 增加了报告中判定结论的要求(见 5.10.1);—— 修改了报告中检测检验地点的要求[见 5.10.2.1 b)];—— 增加了供样人标识的要求和“进行煤自燃倾向性鉴定时的煤样”的举例[见 4.13.2.1、5.7.3、5.10.3.2 a)和 5.10.2.1 i)];—— 增加了“委托送检”的举例[见 5.10.2.1 l)];—— 修改了对复制检测检验报告的声明[见 5.10.2.1 m)];—— 增加了在报告中“标注资质标志,加盖检测检验专用章(适用时)”的内容[见 5.10.2.1 n)];—— 增加了“必要时,检测检验机构应将检测检验数据、结果等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电子传送到相关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的内容(见 5.10.5)。本标准由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划科技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88)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煤科工集团唐山研究院有限公司、长沙矿山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煤科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安标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守业、李双会、李德忠、陈在学、翟守忠、刘春富、徐三民、韩俊玲、赵阳、田军、沃磊。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AQ8006-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