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为使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符合安全生产、保证正常供气的要求,保障公共安全和保护环境,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场站、调压计量设施、用户设施、用气设备和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等所组成的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本规程不适用于城镇燃气的汽车加气站的运行、维护和抢修。标准状态:作废
替代情况:替代CJJ 51-2001;被CJJ 51-2016代替
中标分类:工程建设>>供热、供气、空调及制冷工程>>P47供气工程
ICS分类:建筑材料和建筑物>>建筑物中的设施>>91.140.40供气系统
发布部门:建设部
发布日期:2006-11-29
实施日期:2007-05-01
作废日期:2016-12-01
出版日期:2007-05-01
页数:29页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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