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502-2008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百检网 2022-10-12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污染控制技术要求及监测要求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污染控制。
英文名称: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solid wastes incineration
标准状态:现行
替代情况:替代DB11/ 502-2007;公告: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 2017年标字第15号(总第212号)
中标分类:>>>>  >>>>68
ICS分类:环保、保健与安全>>废物>>13.030.10固态废物
发布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8-07-24
实施日期:2008-07-24
作废日期:2017-12-01
出版日期:2008-07-24
页数:7页

前言

为控制本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装置11 项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烟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以及二噁英类的排放限值严于国家标准;烟气黑度、汞、镉、铅的排放限值与国家标准相同;新增加了不透光率指标。本标准新增加了生活垃圾焚烧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执行GB 18485 中有关规定。本标准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2007年10 月31 日批准。本标准于2008 年6 月**次修订。本标准与DB11/ 502—2007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焚烧炉烟气林格曼黑度的测定按照HJ/T 398 有关规定执行;——进一步明确生活垃圾焚烧厂厂界距离居(村)民住宅、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和类似建筑物的防护距离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但不小于300 米;——删除了对焚烧炉监督性监测时需达到焚烧炉设计处理能力大于75%的工况要求,增加了对焚烧炉环保验收监测时不低于焚烧炉设计处理能力75%的工况要求;——增加了对生活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监测方法的规定;——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订。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阳生、李立新、易莎、黄海林、马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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