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2676-2014 商用车辆和挂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百检网 2022-10-19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商用车辆和挂车制动系统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GB/T15089规定的M2、M3 及N 类机动车辆和O 类挂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车辆: ———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的车辆; ———不能与设计车速超过25km/h的机动车辆挂接的挂车。
英文名称:Technical requirements and testing methods for commercial vehicle and trailer braking systems
标准状态:现行
替代情况:替代GB 12676-1999
中标分类:车辆>>汽车底盘与车身>>T24制动系统
ICS分类:道路车辆工程>>道路车辆装置>>43.040.40制动系统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发布日期:2014-10-10
实施日期:2015-07-01
出版日期:2015-07-01
页数:92页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B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统 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本标准与GB12676—1999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删除了M1 类车辆的内容;———增加了制动系统、控制装置、传输装置、制动器、不同类型的制动系统、制动系统的零部件、连续制动、半连续制动、自动制动、惯性(或超越)制动、渐进分级制动/可调节制动、相位制动、缓速制动系统、空载、满载、轴荷分配、轮/轴荷、*大静态轮/轴荷、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前后车轮同时抱死、电控线路、数据通信、点到点、挂接力控制、标称值、自动控制制动、选择制动、基准制动力等术语和定义;———删除了车型认证、同类型制动装置、弹簧制动系统、弹簧压缩腔、厂定压力、可控制制动等术语;———在关于机动车辆与挂车气制动系统的连接中,增加了有关电控线路的要求(见4.1.3,1999年版的4.1.5);———增加了制动系统定期技术检查的规定(见4.1.4);———增加了复合电子控制系统的安全规定(见4.1.5);———增加了行车制动系统的制动力在同一车轴(桥)的车轮之间分配的要求(见4.2.1.8、4.2.2.5);———增加了强制安装防抱制动系统的车型范围(见4.2.1.22、4.2.2.13);———增加了装有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的M2、N1 和小于5t的N2 类车辆的特殊要求(见4.2.1.24);———增加了采用电控传输的驻车制动系统的特殊附加要求(见4.2.1.25);———增加了装备电控传输装置的行车制动系统的特殊附加要求(见4.2.1.26和4.2.2.15);———增加了挂接力控制系统的特殊要求(见4.2.1.27);———增加了正常行驶试验(见5.1.5.4);———增加了Ⅲ型试验(见5.1.7);———增加了满足ⅡA 型试验的车型范围(见5.1.8.1);———增加了对允许挂接无制动挂车的机动车辆的*低制动性能要求(见5.2.1.2);———增加了对装有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车辆应急制动试验附加失效检查及性能要求(见5.2.2.6);———修改了M2 类车型满载制动距离和N1 类车型空载制动距离评价指标(见5.2.4.1,1999年版的5.2.2);———将第6章“制动系统试验方法”纳入到了第5章中,取消了变通试验(见第5章,1999年版的第6章);———增加了车型批准和扩展(见第6章);———增加了生产一致性(见第7章);———增加了动力电池荷电状态的检验规程(见附录A);———增加了气制动车辆响应时间的测量方法(见附录B);———增加了关于供能和储能装置(储能器)的规定(见附录C);———增加了有关弹簧制动系统特殊条件的规定(见附录D);———增加了评价装有电控线路的车辆功能协调的试验规程(见附录F);———增加了对复合电子车辆控制系统安全方面的特殊要求(见附录H);———增加了装有电力制动系统的挂车的试验条件(见附录I);———增加了不必进行Ⅰ型和或Ⅱ型(ⅡA 型)或Ⅲ型试验的条件(见附录J);———增加了装备惯性(超越)制动系统的车辆的试验条件(见附录L)。本标准参考ECER13(10系列,包括2007年8月及以前的修订条款)《M、N 和O 类车辆制动系统型式认证的统一规定》编制,与ECER13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本标准与ECER13相比,主要技术差异和编辑性修改如下:———删除标准正文的第3章(认证申请)、第4章(认证)、第9章(对不一致生产的惩罚)、第10章(正式停产)、第11章(认证试验技术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地址)、第12章(过渡期规定)等条款;———修改了标准正文的第7章(制动系统的车型认证更改和认证扩展)、第8章(生产一致性);———将附件4“制动试验和制动系统性能”纳入本标准正文;———删除了附件2、附件3、附件5、附件9、附件13、附件19、附件20;———删除了标准正文及附件中有关M1 类车型的内容;———增加了“空载质量”的定义;———用“*大设计总质量”代替ECER13中的“*大质量”;———增加了4.1.4.7、5.1.1.2、5.1.1.3、5.1.2.5、5.1.2.6、5.4.4;———将ECER13附件4的附录1修改为本标准的附录A;———将ECER13附件6修改为本标准的附录B;———将ECER13附件7修改为本标准的附录C;———将ECER13附件8修改为本标准的附录D;———将ECER13附件10修改为本标准的附录E;———将ECER13附件11修改为本标准的附录J,将ECER13附件11的附录2修改为本标准的附录K,删除附件11的附录1、附录3、附录4;———将ECER13附件12及其附录1修改为本标准的附录L,删除附件12的附录2、附录3、附录4;———将ECER13附件14修改为本标准的附录I;———将ECER13附件15修改为本标准的附录G;———将ECER13附件17修改为本标准的附录F;———将ECER13附件18修改为本标准的附录H。在生产车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12个月后开始执行本标准;在此之前,在生产车可在本标准与GB12676—1999间选择使用。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五菱工业有限公司、隆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北奔重型汽车有限公司、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中集通华专用车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汉阳专用汽车研究所、山东明水汽车配件厂、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瑞立集团公司、海南汽车试验研究所、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定远汽车试验场、威伯科汽车控制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瀚德汽车产品(苏州)有限公司、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福伊特驱动技术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丰田汽车技术中心(中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地、刘兆英、金约夫、王兆、李功清、谢晋中、许志光、谢浩、刘知汉、伍刚、李厚情、张喆、庞建中、党建国、邬世锋、李广庭、周福庚、孟升、李增民、杜满胜、王化平、陈振日、左涛、程志兵、于素杰、郝永明、刘翠、苏洪运、冯涛、冯峰。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12676—1990、GB12676—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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