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以下简称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是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审批验收、日常检查、安全评估的依据。本标准适用于银行营业场所,其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可参照执行。英文名称:Security requirements for bank commercial premises
标准状态:作废
替代情况:替代GA 38-2004;被GA 38-2021代替
中标分类:综合>>社会公共安全>>A91安全防范报警系统
ICS分类:环保、保健与安全>>13.310犯罪行为防范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5-05-18
实施日期:2015-06-01
作废日期:2021-09-01
出版日期:2015-06-01
页数:20页
前言
本标准的4.1.5、4.3.2.7、4.3.3.1f)、4.3.5.3为推荐性条款,其他为强制性条款。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有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A3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与GA38—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名称;———修改了部分强制条款为推荐性条款[见4.1.5、4.3.2.7、4.3.3.1f)、4.3.5.3];———删除了银行营业场所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2004年版的第4章、第5章);———增加了对在行式自助银行、保管箱库、设备间以及远程柜员系统等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要求(见4.4)。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银监会安全保卫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本标准起草人:刘威、袁鹤、鲍世隆、杨建华、任骥、谢华春、边三平、王健力、刘旭、邢伟东、邱日祥。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A38—1992、GA38—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