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GB19079的本部分规定了射击场所开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各类射击场所。英文名称:Operation conditions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gymnasium and playground—Part 8:Shooting range
标准状态:现行
替代情况:替代GB 19079.8-2005
中标分类:轻工、文化与生活用品>>文教、体育、娱乐用品>>Y55体育设施及器械
ICS分类:家用和商用设备、文娱、体育>>97.220运动设备和设施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发布日期:2013-12-31
实施日期:2014-12-01
出版日期:2014-12-01
页数:8页
前言
GB19079的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GB19079《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分为以下部分:———第1部分:游泳场所;———第2部分:卡丁车场所;———第3部分:蹦*场所;———第4部分:攀岩场所;———第5部分:轮滑场所;———第6部分:滑雪场所;———第7部分:花样滑冰场所;———第8部分:射击场所;———第9部分:射箭场所;———第10部分:潜水场所;———第11部分:漂流场所;———第12部分:伞翼滑翔场所;———第13部分:气球与飞艇场所;———第19部分:拓展场所;———第20部分:冰球场所;———第21部分:拳击场所;———第22部分:跆拳道场所;———第23部分:蹦床场所;———第24部分:运动飞机场所;———第25部分:跳伞场所;———第26部分:航空航天模型场所;———第27部分:定向、无线电测向场所;———第28部分:武术散打场所;———第29部分:攀冰场所;———第30部分:山地户外场所;———第31部分:高山探险场所;……本部分为GB19079的第8部分。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代替GB19079.8—2005《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8 部分:射击场所》,与GB19079.8—2005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修改了“规范行引用文件”的说明内容及引用文件(见第2章);———修改了“术语和定义”中“射击场所”的定义(见3.1);———修改了“术语和定义”关于各类射击项目的术语及定义(见3.2、3.3、3.4、3.5、3.7);———删除了“实用射击运动”(见2005版3.6);———增加了“激光射击”(见3.6);———删除了“靶道”的定义(见2005版3.8);———增加了“运动狩猎射击”(见3.8);———修改了“靶挡”的定义(见3.9);———修改了“靶壕”的定义(见3.10);———修改了“射击技术指导人员”的定义(见3.11);———修改了“从业人员资格”的定义(见第4章);———删除了“步手枪、移动靶射击场所”“场地”中关于射击靶道长度的要求(见2005版5.1.1.1);———修改了“步手枪射击、移动靶射击场所”“场地”中关于靶壕后方及侧方防护设施的要求(见5.1.1.1);———修改了“步手枪射击、移动靶射击场所”“场地”中关于场地光照度的表述(见5.1.1.4);———修改了“步手枪射击、移动靶射击场所”“设施设备”中靶板后方挡弹设施的要求(见5.1.2.1);———修改了“步手枪射击、移动靶射击场所”“设施设备”中对射击区地面的要求(见5.1.2.2);———修改了“步手枪射击、移动靶射击场所”“设施设备”中射击位置之间隔挡设施的要求(见5.1.2.3);———修改了“步手枪射击、移动靶射击场所”“设施设备”射击位置枪支控制装置的要求(见5.1.2.4);———删除了飞碟多向抛靶房的设置要求(见2005版5.2.1.4);———删除了飞碟射击位置枪支控制装置的要求(见2005版5.2.2.1);———删除了“弓弩射击场所”射道长度的要求(见2005版5.3.1.1);———删除了“弓弩射击场所”地线至靶线上空多级靶挡的要求(见2005版5.3.1.3);———修改了“弓弩射击场所”射击位置的宽度(见5.3.1.3);———修改了“弓弩射击场所”“设施设备”中射击位置之间隔离设施的要求(见5.3.2.1);———修改了“实用射击和彩弹枪射击场所”,修改为“彩弹射击和激光射击场所”(见5.4);———增加了“运动狩猎射击场所”(见5.5);———增加了飞碟射击使用猎枪弹的标准要求(见5.6.2);———修改了“器械”中耳塞、耳罩的表述(见5.6.3);———修改了枪弹库的表述方式(见5.7);———增加了枪弹库地理位置的要求(见5.7.3);———修改了“辅助设施”中紧急疏散通道和出口的要求,并调整到7.9(见2005版5.7.4);———删除了“辅助设施”中关于卫生间的要求(见2005版5.7.2);———删除了“辅助设施”中设立广播的要求(见2005版5.7.3);———删除了“辅助设施”中的室内通风设施的要求(见2005版5.7.5);———修改室内射击场所的环境卫生要求(见第6章);———修改了“安全保障”中安全制度的要求(见7.1);———增加了“安全保障”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见7.2);———增加了“安全保障”中射击技术指导人员的要求(见7.6);———增加了“安全保障”中紧急疏散通道和出口的要求(见7.9)。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郎维、于海娟、赵雨青、黎明、郑文君、孙艾芳、苗华封、吴广琳、贺涛。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9079.8—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