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滑石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运输、贮存。 本 标准适用于天然产出的块(粒)状滑石产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滑石块状制品,如滑石石笔、滑石板、滑石砖、滑石雕刻等规格料。英文名称:Talc lumps
标准状态:现行
替代情况:替代GB 15341-1994
中标分类:建材>>其他非金属矿制品>>Q64滑石材料
ICS分类:采矿和矿产品>>73.080非金属矿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发布日期:2012-12-31
实施日期:2013-09-01
出版日期:2013-09-01
页数:12页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B15341—1994《滑石》,与GB15341—1994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将标准属性由强制性修改为推荐性;———在范围中增加了“适用于天然产出的块(粒)状滑石”的表述(见第1章,1994年版的第1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取消了“GB1.3”、增加了“GB/T2010、GB/T17749—2008、GB/T2326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规范》”(见第2章,1994年版的第2章);———将术语“化妆品块滑石”修改为“化妆品用块滑石”,定义由“用于加工生产化妆品级、医药-食品级滑石粉的块滑石”修改为“用于加工生产化妆品用滑石粉的大块滑石和中块滑石”,另外新增加了五个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1994年版的第3章);———产品标记重新作了规定,标记示例作了修改(见第4章,1994年版的第4章);———在化妆品用块滑石中,取消分等,指标在原1994版合格品的基础上作适当调整,将二氧化硅指标由“≥58.0%”修改为“≥57.0%”、氧化镁指标由“≥29.0%”修改为“≥28.0%”、三氧化二铝指标由“≤2.00%”修改为“≤3.00%”、烧失量指标由“≤6.50%”修改为“≤7.50%”,将“三氧化二铁”修改为“全铁(以Fe2O3 计)”,取消砷、铅含量指标,修改为“砷、铅、汞等卫生指标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要求”,将“闪石类石棉矿物X射线衍射分析不得发现”修改为“石棉矿物不得检出”(见5.2.1表1,1994年版的表1);———取消医药-食品用块滑石的类别和指标;———工业原料滑石产品分级由“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修改为“一级品、二级品、三级品”,取消小粒滑石3号,将大、中块滑石三级品白度指标由“≥80.0%”修改为“≥75.0%”;将大、中块滑石的一级品、二级品、三级品和小粒滑石的1 号、2 号的二氧化硅指标分别由“≥61.0%、≥58.0%、≥53.0%、≥54.0%、≥48.0%”修改为“≥60.0%、≥57.0%、≥45.0%、≥54.0%、≥45.0%”、氧化镁指标分别由“≥31.0%、≥29.0%、≥27.0%、≥29.0%、≥27.0%”修改为“≥30.0%、≥28.0%、≥23.0%、≥27.0%、≥23.0%”,将“三氧化二铁”修改为“全铁(以Fe2O3 计)”,指标分别由“≤0.50%、≤1.00%、≤1.50%、≤1.50%、≤2.50%”修改为“≤1.50%、≤2.00%、≤2.50%、≤2.00%、≤2.50%”, 三氧化二铝指标分别由“≤1.00%、≤1.50%、≤2.00%、≤2.00%、≤3.00%”修改为“≤1.50%、≤3.00%、≤6.00%、≤3.00%、≤6.00%”;将大、中块滑石的一级品、二级品、三级品氧化钙指标分别由“≤0.50%、≤1.20%、≤2.50%”修改为“≤1.00%、≤1.80%、≤5.00%”,烧失量指标分别由“≤6.00%、≤8.00%、≤12.00%”修改为“≤7.00%、≤9.00%、≤18.0%”;(见表2,1994年版的表2);———白度试验方法中增加了“一般情况下,按GB/T17749—2008附录A 的蓝光白度公式计算和表示。若供需双方同意,也可以按其他公式计算和表示”的规定(见6.2,1994年版的6.2);———增加了“当供需双方同意时,滑石化学成分也可用ICP-AES方法、XRF方法等其他方法测定”的规定(见6.4,1994年版的6.4);———修改了石棉矿物检验依据(见6.5,1994年版6.5);———具体列出了型式检验的条件(见7.1.2,1994年版的7.1.2);———将基本批量由“500t”修改为“600t”(见7.2.2,1994年版的7.2.2);———取消关于取样和制样的描述,直接规定“按GB/T2010进行”(见7.3,1994年版的7.3);———取消关于使用方复检的规定和仲裁要求(1994年版的7.4.3);———标志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将每批滑石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修改为应附有检验报告单(见8.1,1994年版的8.1);———增加了“运输过程中应防污染”的规定(见8.2);———贮存期由“6个月”修改为“36个月”(见8.3,1994年版的8.3)。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非金属矿产品及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06)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平度市滑石矿业有限公司、桂林桂广滑石开发有限公司、辽宁艾海滑石有限公司、广西龙广滑石开发有限公司、广西龙胜华美滑石开发有限公司、咸阳非金属矿研究设计院、莱州市滑石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尚兴春、于忠章、卢德云、齐颖、杨德明、赵承建、于洪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