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视力表设计标准、印制规格、使用方法以及视力统计方法等。本标准适用于3岁及以上儿童、青少年和成人的一般体检,招生、招工等体检的远、近视力测定与视力障碍的筛查,眼科和视光学临床等方面亦可参照使用。英文名称:Standard for logarithmic visual acuity charts
标准状态:现行
替代情况:替代GB 11533-1989;强制性转化为推荐性标准;其文本不做任何调整;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7年第7号
中标分类: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卫生>>C56学校卫生
ICS分类:环保、保健与安全>>13.100职业安全、工业卫生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发布日期:2011-12-30
实施日期:2012-05-01
出版日期:2012-05-01
页数:16页
前言
本标准的3.1、3.2、3.3、3.4、3.5、4.1、4.3.2、4.3.4、5.2、5.3、5.6.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代替GB11533—1989《标准对数视力表》。本标准与GB11533—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范围(1989年版的1;本版的1)。———增加了术语与定义“对数记录”(本版的2.13)。———修改了对近视力表*大视标大小、*小视标大小、以及可测量范围的规定(1989年版的3.6.2;本版的3.6.2)。———修改了对近视力表的幅面规定(1989年版的4.2.2;本版的4.2.2)。———修改了远视力表首行视标的个数(1989年版的表2;本版的表2)。———修改了对近视力表视标行数、每行视标个数和行间距的规定(1989年版的4.3.2、表5;本版的4.3.2、表4)。———删除了用表来表述近视力表视标个数及行距(1989年版的表3)。———增加了对相邻视标朝向的要求(1989年版的4.3.4;本版的4.3.4)。———修改了远、近视力表两侧的记录值及其他印制要求(1989年版的4.3.5、4.3.6、4.3.7;本版的4.3.5、4.3.6)。———增加了对远视力表使用方法的另一个规定(1989年版的5.1.1;本版的5.1.1)。———修改了对视力表照明的规定(1989年版的5.3;本版的5.3)。———删除了超常视力测定的一种方法(1989年版的5.4.2.2)。———修改了近视力表所能测量的*小值(1989年版的5.4.3.3;本版的5.4.3.b))。———修改了近视力表变距校正表(1989年版的表7;本版的表6)。———删除了变距应用特例的两种方法(1989年版的5.5.2.2和5.5.2.3)。———增加了资料性附录“标准对数远视力表”(见附录A)。———增加了资料性附录“标准对数近视力表”(见附录B)。本标准的附录A 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本标准由温州医学院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勤美、王晨晓、叶恬恬。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1533—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