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冶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关停、退役与关闭、长期监护等过程应遵守的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原则与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铀矿冶设施,钍矿或其他伴生放射性矿可参照执行。英文名称:Regulations for radiation protection and radiation environment protection in uranium mining and milling
标准状态:现行
替代情况:替代GB 23727-2009
中标分类:能源、核技术>>辐射防护与监测>>F73环境辐射防护与核医学防护
ICS分类:环保、保健与安全>>13.280辐射防护
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 国家市.
发布日期:2020-05-20
实施日期:2020-12-01
页数:16页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铀矿冶辐射防护及辐射环境保护,制订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冶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关停、退役与关闭、长期监护等过程应遵守的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原则与基本要求。铀矿冶设施应遵守非放射性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9年。本次为**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将原标准名称“铀矿冶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修改为“铀矿冶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规定”;——修订了废水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增加了归一化排放管理限值的要求;——删除了放射性废水排放**取水点核素浓度限值;——修改了退役治理后无限制开放或使用的土壤中226Ra的残留水平;——增加了铀矿冶设施、关停、环境整治、有限制开放或使用、无限制开放或使用等术语和定义;——增加了铀尾矿(渣)库、堆浸场、地浸场、贮液池设计和排放口设置的辐射环境保护要求;——修订了辐射环境应急管理;——调整了章节设置。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铀矿冶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GB 23727-2009)废止。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5月20日批准。本标准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