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铸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铸造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铸造用生铁企业,以及铸造企业内的高炉及烧结、球团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 GB 28663、GB28662 的相关规定。英文名称: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foundry industry
标准状态:现行
中标分类: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Z60污染物排放综合
ICS分类:环保、保健与安全>>空气质量>>13.040.40固定源排放限值
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 国家市.
发布日期:2020-12-08
实施日期:2021-01-01
页数:72页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铸造工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铸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新建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本标准是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铸造协会、沈阳铸造研究所有限公司、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11 月 26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