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本部分规定了机车在直线和半径不小于300m 的曲线上的两个运行方向上的司机室瞭望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电力机车和内燃机车的司机室,本部分不适用于调车机车的司机室。 带有司机室的其他轨道车辆可参照执行。英文名称:Drivers cab for locomotives—Part 1:Visibility conditions
标准状态:现行
替代情况:替代GB 5914.1-2000;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发布日期:2015-12-31
实施日期:2016-06-01
页数:8页
前言
GB/T5914《机车司机室》分为两个部分:———第1部分:瞭望条件;———第2部分:前窗、侧窗及其他窗的配置。本部分为 GB/T5914的第1部分。本部分按照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代替 GB5914.1—2000《机车司机室瞭望条件》,与 GB5914.1—2000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的性质,由强制性国家标准改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修改了适用范围,将“动车组和用于国际联运的新造车”删除(见第1章,GB5914.1—2000的第1章);———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10000和 GB/T12985(见第2章和3.2.2);———删除了 GB5914.1—2000 中 的 “动 车 还 应 载 有 2/3 的 额 定 载 荷”(见 GB5914.1—2000 的3.1.2);———删除了 GB5914.1—2000中的“或动车”(见 GB5914.1—2000的3.2.1);———修改了关于司机眼睛的基准位置的要求和图示(见3.2.2,GB5914.1—2000的3.2.2);———修改了对高柱信号的瞭望要求,位置要求由“10m 处或10m 以外”改为“10m 处及10m 以外”(见4.1,GB5914.1—2000的4.1);———修改了对矮型信号的瞭望要求,位置要求由“15m 以内”改为“15m 及15m 以外”(见4.2,GB5914.1—2000的4.2)。本部分使用 重 新 起 草 法 参 考 UIC617-7:1964《电 力 机 车 和 动 车 司 机 室 瞭 望 条 件 的 规 定》和UIC625-6:1963《内燃机车、动车司机室瞭望条件的规定》编制,与 UIC617-7:1964和 UIC625-6:1963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本部分由国家铁路局提出。本部分由南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归口。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南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北车集团大同电力机车有限责任公司、南车资阳机车有限公司、中国北车集团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南车戚墅堰机车有限公司、北京二七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贺白涛、宁建国。本部分参加起草人:吴志华、崔启超、邓茂光、王松、张历、师建章。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GB5914.1—2000、GB5914.1—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