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在201.3.63中定义的脑电图机(以下简称ME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 本文件适用于在临床环境(例如,医院,医生办公室等)中使用的ME设备。 本文件不适用于在脑电图学中使用的其他设备,例如: ——声光刺激器; ——遥测脑电图仪; ——脑电数据的存储和重现设备; ——用于在电休克疗法中监护的专用ME设备; ——动态脑电图记录器。 如果一章或一条明确指出仅适用于ME设备或ME系统,标题和章或条的正文会说明。如果不是这种情况,与此相关的章或条同时适用于ME设备和ME系统。 除通用标准的7.2.13与8.4.1外,本文件范围内的ME设备或ME系统的预期生理效应所导致的危险在本文件中没有具体要求。 注:参见通用标准的4.2。英文名称:Medical electrical equipment—Part 2-26: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the basic safety and essential performance of electroencephalographs
标准状态:现行
替代情况:替代GB 9706.26-2005
中标分类: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医疗器械>>C39医用电子仪器设备
ICS分类:医药卫生技术>>医疗设备>>11.040.55诊断设备
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21-10-11
实施日期:2023-05-01
页数:32页
前言
医用电子仪器设备相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