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航空性中耳炎、航空性鼻窦炎、变压性眩晕、高空减压病、肺气压伤等5种职业性航空病的诊断与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航空病的诊断及处理。其他气压变化环境中所引起的类似疾病的诊断及处理可参照执行。英文名称: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eropathy
标准状态:现行
替代情况:代替GBZ 93-2002废止
中标分类: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卫生>>C60职业病诊断标准
ICS分类:环保、保健与安全>>13.100职业安全、工业卫生
发布部门:卫生部
发布日期:2010-03-10
实施日期:2010-10-01
出版日期:2010-10-01
页数:10页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本标准代替GBZ 93-2002《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 93-2002同时废止。本标准与GBZ 93-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删除了航空病的定义和观察对象,增补了劳动能力鉴定;——强调了仪器检查在分级诊断中的作用,将气压变化所致的窗膜破裂、粘连性中耳炎、后天原发性胆脂瘤和面瘫等归入重度航空性中耳炎的范围;将气压变化所致的眩晕伴神经性聋归入重度变压性眩晕的范围;——完善了航空性中耳炎、航空性鼻窦炎和变压性眩晕的处理原则;——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附录C是规范性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