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有机磷农药的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海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敌敌畏、速灭磷、内吸磷、灭线磷、治螟磷、甲拌磷、特丁硫磷、二嗪磷、地虫硫磷、异稻瘟净、乐果、氯唑磷、甲基毒死蜱、磷胺、甲基对硫磷、毒死蜱、杀螟硫磷、马拉硫磷、对硫磷、溴硫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稻丰散、丙溴磷、苯线磷、三唑磷、蝇毒磷、敌百虫等 28 种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当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取样量为 1 L,定容体积为 1.0 ml 时,28 种有机磷农药的方法检出限为 0.3 μg/L~0.6 μg/L,测定下限为 1.2 μg/L~2.4 μg/L;当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取样量为 100 ml,定容体积为 1.0 ml 时,28 种有机磷农药的方法检出限为 4 μg/L~7 μg/L,测定下限为 16 μg/L~28 μg/L。 本标准测定目标化合物的方法检出限和测定下限详见附录 A。英文名称:Water quality—Determination of 28 organophosphorus pesticides —Gas chromatography mass spectrometry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
发布日期:2021-09-17
实施日期: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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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海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 28 种有机磷农药的气相色谱-质谱法。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 和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验证单位:辽宁省鞍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沈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辽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抚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1 年 9 月 17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