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其他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执行。 各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等应根据本标准制(修)订。英文名称:Technical guideline for planning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General principles
标准状态:现行
替代情况:替代HJ 130-2014
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
发布日期:2019-12-13
实施日期:2020-03-01
页数:27页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范和指导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决策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是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130—2014)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进一步提高了可操作性,新增了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工作的衔接,加强了规划环评对建设项目环评的指导,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增加了生态空间、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环境管控单元等术语和定义,完善了环境敏感区、重点生态功能区术语和定义。 ——总则章节,修改了评价目的相关表述,进一步突出了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要求;将评价流程分为工作流程和技术流程,其中将工作流程内容要求调整到附录A,增加了技术流程图。 ——规划分析章节,删除了规划不确定性分析的内容,在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章节增加了预测情景设置的内容和要求。——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章节,增加了分析区域“三线一单”的相关内容和要求,进一步完善明确了环境现状调查相关要求,将具体调查内容调整到附录C。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章节,强化了结合情景方案开展预测与评价的要求,完善了水环境、大气环境等要素评价内容,明确要求分析规划实施后能否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 ——规划方案综合论证和优化调整建议章节,明确了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规划方案环境合理性论证要求;调整了规划可持续发展论证的表述,增加了环境效益论证的内容和要求。 ——环境影响减缓措施章节,增加了环境管控要求等内容,针对产业园区等规划,补充了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内容要求(附录E)。 ——增加了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环评要求章节,明确规定了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环评应重点关注和可简化的内容。 ——跟踪评价章节,进一步明确了跟踪评价计划的主要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要求章节,增加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图件格式和内容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130—2014)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师范大学。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12月1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03月0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