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锅炉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执行GB 13271的锅炉排污单位填报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锅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对于执行GB 13223的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蒸汽仅用于供热且不发电的锅炉),参照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锅炉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未作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锅炉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英文名称: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boiler
标准状态:现行
替代情况:内容中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过程产生的废气、废水及土壤、地下水管理要求)被HJ 1200-2021代替
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
发布日期:2018-07-31
实施日期: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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