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焙炒咖啡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包装、标识、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焙炒咖啡豆和焙炒咖啡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
GB 6543 瓦楞纸箱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9182 咖啡咖啡因含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ISO 10095:1995,IDT)
NY/T 604-2006 生咖啡
3 要求
3.1 原料
二、三级焙炒咖啡应用符合NY/T 604-2006 要求的相应等级的生咖啡作为原料。
3.2 外观和感官特性
焙炒咖啡的外观和感官特性应符合表1的要求。
3.3 理化特性
焙炒咖啡的理化特性应符合表2的要求。
3.4 卫生指标
焙炒咖啡的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外观
从样品中随机抽取试样50g,置于清洁白纸上,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及组织形态。
4.2 感观
按NY/T 604—2006 的附录A的规定进行。
4.3 理化特性
按表2中规定的相应的检验方法进行。
4.4 卫生指标
按表3中规定的相应的检验方法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及抽样
产品按生产班次组批。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数为产品总数的千分之一,不满一千者亦以千计。
5.2 出厂检验
a)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技术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产品出厂时须有质量合格证书;
b)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和感官、水分和卫生指标及包装要求。
5.3 型式检验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a) 长期停产后,协复生产时;
b) 当原料、工艺及设备有较大改动、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例行(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为需要时。
5.4 判定规则
a)卫生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产品,并且不得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