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出 水,其原则适用于人口较少、居住分散、受纳体多且消纳能力强 的村庄、片区或零散农户。农村生活污水如混杂工业废水及养殖 废水不适用本《指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指南》。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9379 农村户厕卫生规范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 50445 村庄整治技术规范
GB/T 3707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导则
GB/T 38836 农村三格式户厕建设技术规范
GB/T 38837 农村三格式户厕运行维护规范
GB/T 51347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
HJ 574 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DB 44/2208 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设部建城〔1997〕 21号)
农村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指南(农办社〔2020〕7号)
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指引(试行)(粤环办函〔2020〕9号)
3术语和定义
3.1农村生活污水(Rural domestic sewage)
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厕所排水、洗涤、 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3.2黑水(Blackwater)
厕所污水,包括冲厕污水和粪污。
3.3灰水(Greywater)
居民家庭日常清洁、厨房清洗、洗澡、洗衣等产生的低浓度生活污水。
3.4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Resource utilization of ruraldomestic sewage)
农村生活污水经无害化处理后,使用于不同用途(如农业灌溉等)的过程。
3.5生态沟渠(Ecological ditch)
具有一定宽度和深度,由水、土壤和生物组成,具有自身独 特结构并发挥相应生态功能的农田沟渠生态系统,也被称为农田 沟渠湿地生态系统。
3.6生态缓冲带(Ecological riparian buffering strips)
水域与陆地之间构建乔灌草相结合的立体植物带,在农田与河道之间能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
3.7 受纳体(Degradation ecosystem)
接纳农户污水进行自然消纳或利用的生态系统。
3.8 低消纳能力(Minimum degradation capacity)
受纳体对污水中有机物、氮磷等物质自然消纳或利用条件 不利时的消纳能力。
4 资源化利用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原则适用于人口较少、居住分 散、受纳体多且消纳能力高的村庄、片区或零散农户,具体情况 详见附件 1。部分难以纳管集中处理的,或水资源缺乏需回收利用的村庄也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满足资源化利用要求下,选用适 宜的资源化利用模式。
4.1.2 资源化利用系统包含受纳体、输送系统以及污水暂或预 处理设施。
4.1.3 实施资源化利用应明确污水资源化消纳处理的受纳体, 如:农田、林地、草地、水塘或房前屋后小花园、小菜园、小果园、小公园(四小园);建立农户污水到受纳体之间的收集输送系统;并根据实际需要,完善配套污水暂存设施或预处理设施。
4.1.4 资源化利用遵循“就地就近,分散处理,生态循环”的原 则,污水宜就地就近分散接入村庄及周边多个受纳体,进入受纳 体的污水负荷不得超过受纳体的低消纳能力,受纳体及周边生态、卫生环境维持良好,不出现水体黑臭、环境污染或质量下降、 农作物品质降低等负面影响。
4.1.5 实施资源化利用的村庄、片区或零散农户应定期开展治理成效评估,未达到要求的需结合原因加强整改和管护。当受纳 体消纳能力不足时,应及时调整治理模式,不得继续采用资源化 利用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
4.2 资源化利用各环节要求
4.2.1 污水无害化
黑水无害化处理后应达到GB 7959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相关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厨房用水、洗涤用水等灰水,以及屋顶雨水等不得接入三格式化粪池、双瓮式(双格式)化粪池等无害化处理设施, 鼓励节水冲厕。
(2)厕所粪污贮留有效时间应满足三格式化粪池**池不 少于20天,第二池不少于10天,双瓮户间(双格)式化粪池前瓮(格)不少于30天,以确保无害化处理效果。
(3)避免从三格式化粪池的前两池、双瓮式(双格式)化粪池的前瓮或不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储粪坑中抽取粪液和粪渣 直接还田利用或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4)厕所粪污、粪渣的资源化利用具体参照《农村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指南》执行,本《指南》不再规定。
4.2.2 污水输送
应将灰水与无害化后黑水统一输送至资源化利用受纳体。污 水接入受纳体路径可通过建立污水输送管道,或配备污水抽吸、 运送工具或车辆等实现。
(1)污水输送管网宜采用雨污分流的管道或暗渠形式,管道宜埋地,管顶小覆土深度宜为人行道或非车行道下0.3m,车 行道下0.7m,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管道保护措施。污水收集与输 送管网尽量自流进入受纳体。
(2)污水输送采用运输工具输送时应满足相关要求,具体可参照《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注意防止资源化利用污水散、 跑、滴、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4.2.3 污水暂存与预处理
宜根据污水负荷、受纳体类型、利用方式等,增设污水暂存、 调节或预处理设施,以满足资源化利用要求或提高利用水平。具体要求如下:
(1)当受纳体无法连续接纳或资源化利用接入污水时应增 设污水暂存或调节设施。
(2)当收集管渠集中不少于20户农户污水时宜增设污水预 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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