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特许经营项目应急接管办法

百检网 2022-11-10

**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实旋特许经营管理的污水处理、污泥处置项目在运营期内发生突发事件,导致特许经营项目无法正常运营,影响坏境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公众身体健康时,市人民政府可以对该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应魚接管。

第二条(名词解释)污水处理、污泥处置特许经营项目的突发事件,是指由于污水处理或污泥处置方式不当,或是特许经营项目在运营期内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终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坏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第三条(具体情形)污水处理、污泥处置的特许经营项目在运营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突发事件:

1.特许经营协议的甲方或污水处理、污泥处置的监管部门书面明确不能减产或停产,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单位仍擅自减产或停产导致污水外溢的;

2.由于洪水、台风、泥石流、地基下陷等自然灾害,导致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单位的处理处置设施 72 小时内无法恢复正常运行的;

3.发生人员重伤、死亡事故或发生 3 人以上受伤的安全生产事故的;

4.未经特许经营协议的甲方或污水处理、污泥处置的监管部门事先书面同意,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单位擅自出让、转让、抵押、质押特许经营项目的资产,危及特许经营项目的正常运营和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

5.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单位因管理不善导致污水处理、 污泥处置系统、设施受损,并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6.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单位涉嫌环境违法行为,损害特许经营协议甲方的利益,对社会影响重大;

7.未经批准擅自停止运行、中断运行、闲置或放弃特许经 营项目的设施设备,造成污水、污泥无法正常处理处置的;

8.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且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或导致 特许经营项目终止,造成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9.不符合污水处理、污泥处置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要求,且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对污水处理、污泥处置造成风险隐患的;

10. 污水处理、污泥处置方式或运营管理措施不当,多次受到群众集体信访投诉的。

第四条 (接管步骤一)污水处理、污泥处置的特经许营项目发生突发事件后,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条 (接管步骤二)市人民政府 决定对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应急接管后,应当指定具体接管单位。

第六条 (接管步骤三)应急接管单位应向特许经营企业出具政府批准文件,进驻特许经营企业实施应急接管。

第七条 (部门职责)应急接管期间 , 污水处理、污泥处置接管单位负责组织正常生产,其他部门按应急接管工作机制分工协作。

第八条 (接管谈判)在应急接管的同时 , 污水处理、污泥处置监管部门应当与特许经营企业进行谈判,对同意及时整 改、接受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能挽回影响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该特许经营企业可以继续经营特许经营权项目;对无能力恢复正常生产、无法消除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 急情况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重新招标择优选择后续特许经营者。

第九条 (接管费用承担)实施应急方案、清除污染以及为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被接管的特许 经营企业承担,被接管企业拒不承担的,从应付未付的特许经 营权服务费或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资产补偿费用中扣除。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 年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 月 日。本办法施行前巳授权的特许经营项目, 如特许经营协议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接管巳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作约 定的,在本办法施行后,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特许经营协议作补充约定 。

以上为应急接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下载原件,请点击下方链接下载:

下载地址:《东莞市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特许经营项目应急接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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