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

百检网 2022-11-17

一、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范围

(一)登记物质范围

1. 登记物质

符合以下规定的化学物质或者产品,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1)新化学物质,即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以下简称《名录》)的化学物质;

(2)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即已列入《名录》并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化学物质;

(3)表面活性剂、增塑剂、防腐剂、分散剂、阻燃剂等具有特定功能的产品或者配制品中所含的新化学物质;

(4)物品中所含的且在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的新化学物质;

(5)可变组分物质、复杂反应产物等无**、不能确定分子结构的化学物质,金属间化合物以及聚合物,属于新化学物质的;

(6)非分离中间体之外的中间体,属于新化学物质的;

(7)医药(含原料药)、农药(含农药原药)、兽药、化 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产品,改 变为其他工业用途的,以及用于生产上述产品的原料或者中间体, 属于新化学物质的。

2.不适用类别

下列化学物质或者产品不适用《办法》,不需要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1)医药(含原料药)、农药(含农药原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产品;

(2)放射性物质。

3.豁免类别

符合以下规定的化学物质或者产品,免于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1)天然存在的物质

1)未经加工或者仅经过手工、机械、重力、水中溶解、水中浮选、加热脱水等物理方式加工或者处理的;

2)以各种方式从空气中提取的;

3)未经化学加工处理的天然聚合物;

4)未经化学加工处理改变化学结构的生命物质,如核糖核酸、脱氧核糖核酸、蛋白质等生物大分子。

(2)非商业目的或者非有意生产的物质

1)杂质,即对产品功能没有贡献,可能来自原材料或者生产过程中副反应或者不完全反应,不希望但存在于终产品中, 单一含量不超过 10%,总量不超出 20%(重量百分比)的化学物质。

2)化学产物,特指:

a) 化学物质与其他物质偶然接触,或者与环境因子(如空气、水汽、微生物或者阳光等)接触而发生反应,生成的化学产物;

b) 化学物质、混合物或者物品在贮存时发生偶然反应的化学产物;

c) 化学物质、混合物或者物品在终使用时非设计反应产生的化学产物。

3)反应过程中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副产物。

(3)其他特殊类别

1)材料类

玻璃类、玻璃料类、陶瓷原料及陶瓷器皿、钢及其制品、高铝水泥、波特兰水泥等。

2)合金类

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金属或者一种金属与其他非金属混合而成均质和异质的固体或者液体。

3)非分离中间体

中间体是指在整个化学反应过程中上一步化学反应出的化学物质,在下一步化学反应过程中消耗,用于生产其他的化学物质或者产品。中间体不应出现在生产的化学物质或者产品中,除非作为杂质。

非分离中间体是指不离开反应容器或者反应装置的中间体, 也包括反应后放入容器暂存并用于同一厂区内下一步化学反应的情形。

4)物品

物品应同时符合以下三条要求,且在常规使用时不会有意释放出所含新化学物质:

a) 制造时形成特定的形状或者式样;

b) 具有终使用的功能和目的,这些功能和目的全部或者部分地依赖于其所具有的形状或者式样;

c) 终使用时没有发生化学变化,或者仅发生物品商业价值之外的化学变化。

例如纤维、薄膜、皮革、纱线等均属于物品。

5)本身不是人为生产、进口或销售,但具有特定功能的产品或者配制品为实现其特定功能而发生化学反应产生的化学物质。

例如粘合促进剂、螯合剂、絮凝剂、表面处理剂等按预期实现特定功能时产生的化学物质。

6)由现有化学物质物理混合且不会产生新化学物质的混合物。

7)无水形式的化学物质和其水合物,两者其一已列入《名录》的。

(二)地域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活动的,应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但进口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存放且未经过任何加工(如分装、挑选等)即全部出口的新化学物质除外。

(三)活动类型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活动类型包括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活动。

研究是指认识和应用新化学物质的探知性活动,涉及科学研究和工艺、产品开发研究。

生产是指以原料、配料等为基础,通过单独或者组合的化学反应过程,产出新化学物质的制造活动。

进口是指从境外输入新化学物质的贸易活动。

加工使用是指利用新化学物质进行分装、配制或者制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包括贸易、仓储、运输等经营活动和使用含新化学物质的物品的活动。

(四)申请人和代理人

1.申请人

申请人是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主体。

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事新化学物质生产或者进口的企业事业单位。

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者贸易企业,也可以作为申请人,但应当指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为代理人,共同履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及登记后环境管理义务,并依法承担责任。

《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产品属于新化学物质, 且拟改变为其他工业用途的,相关产品的生产者、进口者或者加工使用者均可以作为申请人。

已列入《名录》且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拟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相关化学物质的生产者、进口者或者加工使用者均可以作为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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