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支撑国家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对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活动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导,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在原环保部的组织下,编制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以下简称《总则》)。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对人造板工业企业自行监测行为的指导,支撑人造板工业行业排污许可制度的落实,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河北省邢台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总则》 等法律规章并参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人造板工业》的编制工作。
1.2 工作过程
2019年1月底,我中心会同河北省邢台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成立《指南》编制组,确定了标准编制工作的主要内容。
2019年2月~5月,编制组根据制订《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人造板工业》的相关要求开展的主要工作有:①查询、检索相关标准和文献资料,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和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等单位进行了相关技术交流,了解人造板工业企业的主要生产工艺、技术水平;②与《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人造板工业》编制组进行相关技术交流,调研管理部门对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和开展自行监测的要求;③实地调研人造板工业企业的生产状况和排污现状,对行业的主要生产工艺、产污环节、污染物排放特征、企业自行监测状况、监测费用等进行研究;④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明确指南的适用范围,梳理清晰人造板工业企业产排污节点及污染排放情况,明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监测记录与报告,完成《指南》(草案)及开题论证报告。
2019年6月,通过生态环境监测司组织的开题报告论证会。
2019年7月~12月,编制组赴江苏省、河北省和天津市部分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完善文本,形成《指南》(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2020年4月,通过生态环境监测司组织的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
2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
2.1 开展自行监测是排污单位应尽的责任
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状况是其应尽的法律责任。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明确提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第五十五条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为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原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有力推动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自行监测制度初步建立。
2.2自行监测是人造板工业排污许可证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目前正在着手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并明确计划把“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进一步整合衔接现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形成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污染源管理新格局,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其中自行监测要求是排污许可证的重要载明事项,规定在申请和核发环节即应明确自行监测方案和信息记录要求。
监测结果是评价排污单位排污状况、治污效果以及对环境质量影响的重要依据,是支撑 排污单位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基础,在污染源达标状况判定、排放量核算等方面都要有监测数据的支撑。企业自行监测是企业自证守法的重要方式,为执法提供依据,同时表征企业排放情况,为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数据基础。
2019年起人造板工业企业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其中自行监测要求是排污许可证的重要载明事项,因此需要有专门的技术文件对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的编制提出明确要求,支撑该行业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
2.3 相关标准规范对监测方案编制技术规定不够全面
我国涉及人造板工业监测要求的技术规范包括环评导则、污染防治技术指南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标准规范从不同角度对监测指标和监测技术提出要求,但也存在覆盖不够全面的问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1-2016)仅规定要对建设项目提出监测计划要求,缺少具体内容。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对国控企业的监测频次提出部分要求,但是作为规范性管理文件,规定的相对笼统,无法满足量大面广的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编制要求。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3年第31号)提出人造板行业VOCs生产环节的污染防治策略和办法,鼓励企业自行开展VOCs监测,并及时主动向当地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结果,但缺少监测内容。
目前,我国还没有发布针对人造板工业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水污染物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或《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人造板工业行业产品使用游离甲醛释放限值主要执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0-2017)、《人造板甲醛释放限量》(T/CNFPIA 1001-2019)等标准。《人造板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于2015年8月公开征求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对颗粒物、甲醛、酚类、非甲烷总烃的等废水、废气排放限值、特别排放限值作出了规定,但至今仍未发布。
多个地区针对VOCs排放制定了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如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2/524-2014)、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湖南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43/1355-2017)、重庆市《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DB 50/757-2017)、福建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5/1782-2018)、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 37/2801.7-2019)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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