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是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按照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环评文件的形式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实施审批制,《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对我厅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为贯彻国家、省有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粤澳港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要求,省政府出台《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 号),提出对位于已开展区域规划环评的专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或符合 5 类情形且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试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 见》(环综合〔2020〕13 号)提出,制定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将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 17 大类 44 小类行业纳入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关于做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落实工作的函》(环评函〔2020〕19 号)进一步明确,对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部门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在批复后采取评估、复核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为落实上述有关改革精神,规范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行为,我厅制订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规程》(以下简称“《规 程》”)。
二、主要内容
《规程》包括适用范围、审批程序、事中事后监管三部分。一是明确《规程》适用于符合粤办函〔2020〕44 号文和环综合〔2020〕13 号文情形的项目,由建设单位选择办理方式。二是明确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材料、受理条件、批准程序和期限。三是提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开展技术评估、 复核和执法监管,监督建设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承诺事项。《规程》还配套制订申请书、承诺书、批复文件等格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