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鞋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制鞋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制鞋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审核确定制鞋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制鞋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制鞋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废水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制鞋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固体废物运行管理相关要求,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后实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9340 鞋和箱包用胶粘剂
GB 27632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AQ/T 4274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39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14号)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年第9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制鞋业 footwear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纺织面料鞋、皮鞋、塑料鞋、橡胶鞋及其他各种鞋的生产活动,对应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C195。
3.2 制鞋工业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footwear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采用冷粘工艺、硫化工艺、注塑工艺、模压工艺、线缝工艺等各类生产工艺进行纺织面料鞋、皮鞋、塑料鞋、橡胶鞋及其他各种鞋的生产行为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
3.3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ke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3.4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simplified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
3.5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待《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3.6 非甲烷总烃 gaseous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指采用规定的检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3.7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式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8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大排放浓度(或速率)和排放量。
3.9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3.10 非正常情况 abnormal situation
指开停炉(机)、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或污染治理设施非正常状况。
4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4.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1.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息。填报系统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4.1.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要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产及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重点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在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时,应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进行填报。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行业类别”时,排污单位应依据GB/T 4754-2017 选择“制鞋业(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C195)”中的“纺织面料鞋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C1951)、皮鞋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C1952)、塑料鞋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C1953)、橡胶鞋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C1954)、其他制鞋业(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C1959)”。
4.1.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1.3.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施、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公用单元中有锅炉的还要根据HJ 953 填报锅炉的信息。
以下“4.1.3.2~4.1.3.6”为必填项,“4.1.3.7”为选填项。
4.1.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工序、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分为冷粘工艺单元、硫化工艺单元、注塑工艺单元、模压工艺单元、线缝工艺单元。主要生产工序包括鞋料划裁工序、帮底制作工序、帮底装配工序、成鞋整饰及包装工序。
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序与生产设施参数等填报内容见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