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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9号〕、《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2号〕,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的通告》(2020年第16期)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抽检发现的4批次不合格食品,共涉及我省6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20000000201730058的野山舍臻笨鲜鸡蛋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辽宁省沈阳比优特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黑龙江省哈尔滨华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野山舍臻笨鲜鸡蛋,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沈阳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沈阳比优特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经查,该公司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GC20000000009830232的双枒子榛蘑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淘宝网沈阳崇真枣恋商贸(经营者为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枣恋食品商行)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黑龙江省宏福山特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双枒子榛蘑,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沈阳市铁西区枣恋食品商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经查,该商行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三、抽样编号为PJ20000000201730359的砂糖橘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沈阳市和平区凯芬水果店销售的砂糖橘(购进日期:2020年3月13日),丙溴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经营环节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
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沈阳市和平区凯芬水果店进行了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及库存情况,并督促该业户落实主体责任。后续调查中发现,该业户已不在市场中经营,执法人员与其无法取得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中止案件调查。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市场主办方(沈阳市和平区砂阳综合市场)给予警告。
四、抽样编号为PJ20000000201730209的沙糖桔风险防控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连市甘井子区虹港路王立岩水果摊位销售的沙糖桔 (购进日期:2020年3月10日),丙溴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经营环节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大连市甘井子区虹港路王立岩水果摊位进行了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及库存情况,并督促该业户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该业户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鉴于该业户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五、抽样编号为PJ20000000201730268的韭菜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鞍山市铁东区时传军蔬菜店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2020年3月11日),腐霉利、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经营环节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鞍山市铁东区时传军蔬菜店进行了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及库存情况,并督促该业户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将案件线索移送鞍山市公安局办理。
六、抽样编号为PJ20000000201730301的芹菜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鞍山经济开发区胖丫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芹菜(购进日期:2020年3月12日),甲拌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经营环节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鞍山经济开发区胖丫蔬菜批发部进行了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及库存情况,并督促该业户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将案件线索移送鞍山市公安局办理。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