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洗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含水洗工序的羽毛(绒)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水洗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水洗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洗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屠宰和肉类加工工业里的羽绒清洗工序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 860.3)。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羽毛(绒)加工 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术规范 总则》(HJ942)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21901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60.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s of feather and down processing
本规范所指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为含水洗工序的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行业代码 1941),包含水洗羽毛(绒)加工企业和水洗羽毛(绒)与羽绒制品联合生产企业。
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大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
3.3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基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 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 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 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羽毛(绒)加工 工业)、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 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 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号、主要污染 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要求
主要产品及产能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序名称、主要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 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年生产时间及其他信息。
4.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序、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序、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必填内容见表 1。表 1 以外的生产单元、生产工序、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为选填内容,排污单位可在申报系统选择“其他”项进行填报。
表 1 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序及生产设施名称一览表
主要生产单元 | 主要工序 | 生产设施 | 设施参数及单位 |
备料单元 | 备料 | 解冻料场/水池 | 面积(m2)/容积(m3) |
除灰 | 除灰机 | 处理量(t/d) | |
水洗单元 | 洗毛 | 洗毛机 | 处理量(t/d) |
脱水 | 脱水机 | 处理量(t/d) | |
烘干 | 烘干机 | 处理量(t/d) | |
冷却 | 冷却机 | 处理量(t/d) | |
分毛及拼堆单元 | 分毛 | 分毛机 | 处理量(t/d) |
拼堆 | 拼堆机 | 处理量(t/d) | |
包装单元 | 打包 | 打包机 | 处理量(t/d) |
公用单元 | 贮存 | 原料及产品仓库 | 面积(m2) |
污水处理 | 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 | 处理量(m3/d) |
4.3.3 生产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可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
4.3.4 产品名称
主要产品名称,包括原料毛(粗洗毛)、水洗羽绒、水洗毛片等。
4.3.5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没有设计产能数据时,以近三年实际产量均值计算,生产时间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生产时间的均值计算。产能和产量的计量单位均为 t/a。
4.3.6 设计年生产时间
设计年生产时间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 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若无相关文件或文件中未明确生产时间,则按实际年生产时间填写。
4.3.7 其他
其他为选填项,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 主要原辅材料
主要原辅材料填写内容包括原辅材料名称、设计年使用量、其他等。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a)原料包括原毛(水毛、冻毛)、原料毛(粗洗毛);
b)辅料包括水洗过程中添加的化学品(合成洗涤剂等)以及废水废气处理过程中添加的化学品(石灰、混凝剂、助凝剂、除臭剂等);
c)设计年使用量是与设计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年使用量,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实 际使用情况填报,计量单位均为 t/a。
d)排污单位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