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制造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制造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下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危险物质泄漏、火灾、爆炸等突发性事故伴生或次生的污染物释放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制造生产过程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铸造生产过程源强核算。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锅炉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HJ 888)进行核算;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锅炉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HJ 991)进行核算;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的零部件及配件生产的电镀工序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电镀》(HJ 984)进行核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21900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84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
HJ 88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
HJ 97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
HJ 984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电镀
HJ 991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
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 号)
《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汽车制造 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汽车整车、汽车用发动机、改装汽车、低速汽车、电车、汽车车身与挂车、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等产品的制造。不包括新能源汽车电动机、机动车辆照明器具、汽车用仪器和仪表、农用自装或自卸式挂车及半挂车等产品的制造。
3.2
预处理 pretreatment
指采取抛丸、打磨、喷砂、清理等机械处理手段,或酸洗除锈、擦洗除锈和化学脱脂等化学处理手段,清除工件表面各种污垢、消除工件表面缺陷或达到所需的表面粗糙度的工艺。
3.3
转化膜 conversion coating
指在金属表面采取磷化、锆化、硅烷化、钝化等化学处理所产生的金属化合物薄膜,其作用是改变材料的表面结构形态、为后续工序喷涂提供良好的基体。
3.4
粉末冶金powder metallurgy
指以金属粉末(或金属粉末与非金属粉末的混合物)为原料,经成形、烧结和后处理, 制造零部件及配件的过程。
3.5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 VOCs 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 TVOC 表示)、非甲烷总烃(以 NMH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6
总挥发性有机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 VOCs 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 VOCs 物质的总量,以单项 VOCs 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 90% 以上的单项 VOCs 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在进行 VOCs 核算时,带入量以物料中所有的VOCs 的含量计。
3.7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 以碳的质量浓度计。在进行 VOCs 核算时,带入量以物料中除甲烷以外所有的碳氢化合物的含量计,主要包括烷烃、烯烃、芳香烃和含氧烃等组分。
3.8
油雾 oil mist
在汽车及其零部件生产过程(如湿式机械加工、金属材料热处理等工序)中矿物油挥发及其受热分解或裂解的产物,其存在形态有蒸汽、液滴等。
3.9
非正常工况 abnormal situation
指生产设施或污染防治(控制)措施的非正常状况,例如工业炉窑以及柴油发动机热试台架启、停机时其废气处理设施达不到应有治理效率或同步运转率等情况。
3.10
核算时段accounting period
指相关管理规定确定核算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时间范围,一般以年、日、小时等为核算时段。
注:核算时段取值应为某污染源产生或排放某污染物的有效时间,目的在于合理确定源强。
4 源强核算程序
4.1 一般原则
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包括各工序污染源识别与污染物确定、核算方法及参数选定、源强核算、核算结果汇总等,具体内容见 HJ 884。
4.2 污染源识别
汽车制造污染源识别应涵盖所有可能产生废气、废水污染物以及噪声、固体废物的工序、场所、设施或装置,具体见表 1 至表 4。汽车制造产品分类与主要工序参见附录 A,各工序产排污情况参见附录 B。
污染源识别应符合 HJ 2.1、HJ 2.2、HJ 2.3、HJ 2.4 等技术导则要求。
4.3 污染物确定
汽车制造各污染源污染物应依据 GB 16297、GB 9078、GB 14554、GB 8978 等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具体见表 1 至表 4。对生产过程可能产生但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尚未列入的污染物,可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其他行业标准、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排放标准、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的要求,根据原辅料及燃料使用和生产工艺情况进行分析确定。
4.4 核算方法选取
汽车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类比法、物料衡算法和产污系数法等,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见表 1 至表 4。源强核算方法应按优先次序选取,若无法采用优先方法的,应给出合理理由。
表1 汽车制造主要污染源废气污染物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
要素 | 工序 | 污染源 | 污染物/核算因子 | 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 | |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 现有工程 污染源 a | ||||
有组织废 气(正常工况) | 下料 | 火焰气割、砂轮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下料设施 | 颗粒物 |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 实测法 |
锻造 | 表面抛丸、喷丸等锻件表面清理设施 | 颗粒物 |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 实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