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环保部开展《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塑料包装制品》(征求意见稿)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编制工作。虽然目前尚未正式发布《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塑料包装制品》*终版本,但是从征求意见稿,已可见新标准将对塑料包装制品的原材料、生产过程、降解性能、生物碳含量、印刷、标签和贮存等方面做出重要调整。
本次编制主要针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包装制品》(HJ/T 209-2005)进行修订。修改部分的详细内容如下:
1、调整标准名称和适用范围
原标准的名称定义为“包装制品”,而随着塑料包装在包装业的四大材料中占据了1/4的比例,并有逐年递增的趋势,且塑料的重点环境影响因素在使用和废弃阶段,新标准拟将名称定为“塑料包装制品”,将范围锁定在塑料包装类别。
2、增加原材料和生产过程的要求
不使用热固型塑料和发泡塑料作为原材料;塑料包装制品生产过程不适用偶氮染料;产品生产过程不添加GB/T 21928-2008中规定的领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
3、调整产品要求
可降解类塑料应符合GB/T20197-2006中降解性能的要求;不可降解类塑料中生物碳含量应大于20%,且焚烧时废气中有害物质排放量应符合QB/T4012-2010中5.2.8的要求;产品中四中重金属铅、镉、汞、六价铬及其化合物、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溶剂残留等应符合GB/T 10004-2008的要求;聚氯乙烯(PVC)产品中氯乙烯单体含量应符合GB9681的要求,聚苯乙烯产品中苯乙烯单体含量应符合GB9692的要求;
产品凹版印刷过程应符合HJ2539-2014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