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则
**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东莞市城镇污水的排放管理,保障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安全运行和尾水稳定达标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东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工业废水是指工业企业工艺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废水和废液,其中含有随水流失的工业生产用料、中间产物、副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
零散工业废水即小规模生产废水,是指工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和排放较小水量的生产废水,一般指日排放量不足3吨的工业生产废水,不包括生活废水、厨房含油类废水以及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液态废物。
分散式工业废水是指除环保产业园区和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之外的工厂、企业产生的生产废水。
第四条 市污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水排放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管理办法。
镇(街)级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污水排放的日常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水务、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市场监督、卫生健康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各负其责,协同实施本管理办法,共同做好污水排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接纳处理工业废水的管理应遵循消除隐患、有效处理、确保达标、部门联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并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统称为排水户,排水户分为一般排水户和重点排水户。
重点排水户是指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排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月用水量500立方米
下载地址:《东莞市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