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环境保护部印发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实施、监管的各项规定。根据规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作为排污许可证的重要载明事项,在申请和核发环节应明确自行监测方案和信息记录要求。从中不难看出,污染源监测是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夯实污染源监测基础,对于支撑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要完善自行监测技术体系与管理制度,支撑排污单位自证守法。
一是建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体系,为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提供支撑。根据行业产排污具体情况,分行业制定指南,对差异较大的行业企业自行监测进行指导。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中包括自行监测方案,信息记录和报告两个核心内容。根据与排污许可名录的对接,以及对行业排放状况的分析,至少应研究制订造纸、火电、钢铁、水泥等26项重点行业指南。
二是完善污染源监测相关技术规范,为监测活动开展提供技术依据。根据对现行有效和正在制修订的技术规范和方法进行的初步梳理,重金属自动监测、废气VOC、汞的自动监测尚无规范支撑。现行排放标准涉及的约173种废水指标、122种废气指标中,尚有约14种废水污染物、40种废气污染物既无标准也未立项研制,需尽快进行立项研究评估,启动相关规范、方法的标准研制。此外,还需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服务于执法定性的遥感遥测、快速检测、准确定量的便携式现场监测设备开发与标准研制,加强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设备与标准研制。
三是修订《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完善自行监测管理制度。《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对自行监测管理的需求,应进行修订。建议与上位法衔接,特别是与排污许可制实施要求的衔接,将上位法的要求具体化,便于企业操作实施;建议与自行监测指南衔接,将其中的技术要求部分剥离;建议加强对自行监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要求,只有自行监测数据质量得到保证,才能有效支撑排污许可制的实施。
其次,要完善污染源监测管理体系,支撑排污许可制度监管执法。
一是完善污染源监测管理体制,形成分级管理的框架。根据《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现有县级环境监测机构上收归地市环保局及其分局管理,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我国污染源执法监测的主要工作任务应由地市级环保主管部门及监测机构承担。地市级环保主管部门及监测机构应根据当地污染防治要求,全面负责辖区内所有重点排污单位的执法监测工作。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及监测机构,有对地市级执法监测指导与监督管理职责。应对地市级执法监测开展情况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并通过抽测部分重点污染源来对地市级执法监测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对省级、地市级环保主管部门及监测机构执法监测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二是完善污染源监测管理机制,形成监测监管有效联动的局面。配合环境执法需要,与环境监察部门联合开展污染源现场检查与执法监测活动,直接为环境执法提供技术支持。监测部门有计划地对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开展监督性监测,获取的监测信息及时与环境执法部门共享,为环境执法及许可证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开展专项监测,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级环境管理需求,针对特定问题,以支撑现状调研、政策评估、技术研究为目的的专项监测活动,从而为环境管理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三是强化对自行监测的监督管理,形成以自行监测为基础的执法监测格局。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监督和检查,要注重数据恶意造假行为的查处,更要注重对自行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以提升自行监测数据质量。政府部门应强化对排污单位的监测行为规范性评估,对自行监测数据的合规性进行系统性检查。从专业的角度,对自行监测开展的全过程的规范性、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的实施状况开展检查,从而系统性评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的质量。
第三,要建设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支撑排污许可平台建设。
目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正在建设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系统,将企业自行监测数据、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数据进行统一收集和管理,并向社会公开。这一系统主要实现以下目标:国家将污染源监测事权下放,通过国家统一收集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监督地方政府和排污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和执法监测的重要手段;通过与许可证核发管理平台进行信息的统一采集、统一编码并实现数据互联互通,监测数据直接作为评估企业按证排污的依据;作为环境保护部履行新环保法五十四条要求统一发布污染源监测信息的技术支撑;为国家排放标准制修订及其评估、污染源产排污系数制修订等研究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排污许可证管理中,污染源监测信息是排污许可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同时,污染源监测又属于相对复杂且独立的体系,可作为独立模块进行开发。这一系统与许可证管理平台相衔接,既作为监督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和地方政府执法监管的重要手段,促进全社会共同监督,也为许可证管理提供基础监测数据。2017年,这一系统将实现全国联网,采集已经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数据。今后将配合许可证核发进度,逐步把许可名录中的各行业企业监测数据纳入联网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