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空心砌块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粉煤灰砌块、石膏砌块、烧结空心砌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6566-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3 基本要求
3.1 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3.2 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 技术内容
4.1 产品中使用的废弃物和工业副产品 等的含量应大于 35%。
4.2 产品放射性指标应符合 GB6566-2001中建筑主体材料的要求。
4.3 磷石膏砌块浸出液中氟离子浓度应≤5mg/L。
4.4 脱硫石膏砌块中氯含量不大于100mg/kg。
5 检验方法
5.1 技术内容中 4.1的要求通过文件审查结合现场检查的方式来验证。
5.2 技术内容中 4.2的要求按 GB6566-2001中的规定进行检测。
5.3技术内容中 4.3的要求按 GB5086-1997和 GB/T15555.11-1995中的规定进行检测。
5.4技术内容中 4.4的要求按 GB5086-1997和 GB 11897-89中的规定进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