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具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家具,包括木家具、金属家具、塑料家具、软体家具、藤家具、玻璃石材家具和其他家具及配件。
本标准不适用于厨柜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566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6675.4玩具安全 第 4 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
GB 1858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T 16288塑料制品的标志
GB/T 18455包装回收标志
GB/T 22048玩具及儿童用品中特定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测定
GB/T 28951中国森林认证 森林经营
GB/T 28952中国森林认证 产销监管链
HJ 507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皮革和合成革
HJ 57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
HJ 2537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
HJ 254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粘剂
HJ 2546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纺织产品
HJ/T 296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卫生陶瓷
HJ/T 41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家具 furniture
供人们坐、卧、支撑与贮存物品、间隔等功能的器具。
4基本要求
4.1 产品应符合相应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的要求。
4.2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3 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清洁生产。
5 技术内容
5.1 产品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
5.1.1 对木材的要求
5.1.1.1 国内木材原料应符合 GB/T 28951 或 GB/T 28952 的要求,进口木材原料应符合国家木材贸易及进出口的相关要求。
5.1.1.2 来源于源生地天然生长的国产原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
5.1.1.3 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的野生植物物种及其产品的,应符合 CITES 的规定;进口非 CITES 附录物种但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物种及其产品,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
5.1.2 产品使用的木质板材应符合 HJ 571 的要求。
5.1.3 对塑料部件的要求
5.1.3.1 质量超过 25g,且平面表面积超过 200mm2 的塑料部件应按照 GB/T 16288 的要求进行标识。 5.1.3.2 塑料部件中不加入妨碍塑料回收的其它材料。
5.1.3.3 塑料部件表面不进行涂饰处理。
5.1.4 对玻璃的要求
5.1.4.1 玻璃部件应易于更换。
5.1.4.2 玻璃不含铅。
5.1.5 占产品总质量 1%以上的纺织品应符合 HJ 2546 的要求。
5.1.6 产品使用的胶粘剂应符合 HJ 2541 的要求。
5.1.7 对涂料的要求
5.1.7.1 水性木器涂料应符合 HJ 2537 的要求。
5.1.7.2 溶剂型木器涂料应符合 HJ/T 414 要求,其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甲苯、二甲苯、乙苯、卤代烃限量应符合表 1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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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HJ 2547-201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家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