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业油烟和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达标判定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和非甲烷总烃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餐饮服务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餐饮油烟排放管理。
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和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54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20□□ 固定污染源废气 油烟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餐饮服务单位 catering service unit
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的服务机构。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入一个餐饮服务单位。
3.2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油烟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排风量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3
油烟 oil fume
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的产物,统称为油烟。
3.4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上有响应的扣除甲烷以后的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餐饮业油烟排放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控制指标。
3.5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油烟污染物未经任何净化设施处理的排放行为。
3.6
现有餐饮服务单位 existing catering service unit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经营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餐饮服务单位。
3.7
新建餐饮服务单位 new catering service unit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餐饮服务单位。
3.8
油烟净化设施 cooking fume abatement equipments
对餐饮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的各种设备及其组合。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现有餐饮服务单位自 20□□年□□月□□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油烟和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 4.2 新建餐饮服务单位自 20□□年□□月□□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油烟和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
表 1 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和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单位:mg/m3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限值 |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1 | 油烟 | 1.0 | 油烟排气筒或净化设施排放口 |
2 | 非甲烷总烃 | 10 |
4.3 餐饮服务单位应按照 HJ 554 的相关规定设置集气罩、排气筒和排风机,同时安装适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并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产生的气味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4.4 油烟净化设施应与排风机联动,且应按净化设备正常运行要求定期维护保养,并做清洗和更换维护记录,保留台账备查。
4.5 油烟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要求按照 HJ 554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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