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造板及其制品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人造板、地板、墙板等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T 18883-200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HJ/T 20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
HJ/T 22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粘剂
HJ/T 414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人造板及其制品 wood based panels and finishing products
以木材或非木材植物纤维材料为主要原料,加工成各种材料单元,施加胶粘剂和其他添加剂,组坯胶合而成的板材或成型制品,主要包括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及其表面装饰板等产品。
3.2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
利用 Tenax GC 或 Tenax TA 采样,非*性色谱柱进行分析,保留时间在正己烷和正十六烷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4.2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3 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清洁生产工作。
5 技术内容
5.1 对原料来源和处理的要求
5.1.1 木材原料应符合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要求。
5.1.2 进口木材原料应来自于可持续森林;国产木材原料的来源应符合我国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5.1.3 木材或其他非木材植物原料处理过程不得使用有机卤化物、煤焦油、杂酚油、有机锡化合物、铬和砷化合物。
5.2 对胶粘剂和涂料的要求
5.2.1 产品所用的胶粘剂应符合 HJ/T 220 的相关要求。
5.2.2 地板产品所使用的涂料应为紫外光固化涂料。
5.2.3 除地板外其他产品所使用的涂料中,水性涂料应符合 HJ/T 201 的相关要求,溶剂型涂料应符合 HJ/T 414 的相关要求。
5.3 对产品的要求
5.3.1 产品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释放率不得超过 0.50 mg/。
5.3.2 纤维板、刨花板、胶合板、细木工板、单板饰面板等产品中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 0.12 mg/m3;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浸渍胶膜纸饰面板、实木复合地板等产品中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 0.08 mg/m3。
6 检验方法
6.1 技术内容 5.2.1 中胶粘剂的检测按照 HJ/T 220 规定的方法进行。
6.2 技术内容 5.2.3 中水性涂料的检测按照 HJ/T 201 规定的方法进行。
6.3 技术内容 5.2.3 中溶剂型涂料的检测按照 HJ/T 414 规定的方法进行。
6.4 技术内容 5.3.1 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检测按照附录 A 规定的方法进行。
6.5 技术内容 5.3.2 中甲醛释放量的检测按照 GB 18580-2001 中的气候箱法进行。
6.6 技术内容中其他指标通过文件审查结合现场检查的方式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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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HJ 571-201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