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在储存、收发汽油过程中油气排放限值、控制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储油库汽油油气排放管理,以及储油库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汽油油气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储油库 bulk gasoline terminal
由储油罐组成并通过管道、船只或油罐车等方式收发汽油的场所。
3.2
油气 gasoline vapor
储油库储存、装卸汽油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气体。
3.3
油气排放浓度 vapor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标准状态下,排放每 m3干气中所含非甲烷总烃的质量,单位为 g/m3。
3.4
发油 gasoline loading
从储油库把油品装入油罐车。
3.5
收油 gasoline receiving 向储油库储罐注油。
3.6
底部装油 bottom loading
从油罐汽车的罐底部将油发装入罐内。
3.7
浮顶罐 floating roof tank
顶盖漂浮在油面上的油罐,包括内浮顶罐和外浮顶罐。
3.8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 vapor recovery processing equipment
通过吸附、吸收、冷凝、膜分离等方法将发油过程产生的油气进行回收处理的装置。
3.9
油气收集系统泄漏点 vapor collection system leakage point
与发油设施配套的油气收集系统可能发生泄漏的部位,如油气回收密封式快速接头、铁路罐车顶装密封罩、阀门、法兰等。
3.10
烃类气体探测器 hydrocarbon gas detector
基于光离子化、红外等原理的可快速显示空气中油气浓度的便携式检测仪器。
4 发油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4.1 储油库应采用底部装油方式,装油时产生的油气应进行密闭收集和回收处理。油气回收系统和回收处理装置应进行技术评估并出具报告,评估工作主要包括:调查分析技术资料;核实应具备的相关认证文件;检测至少连续 3 个月的运行情况;列出油气回收系统设备清单。完成技术评估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所提供的技术评估报告应经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4.2 排放限值
4.2.1 油气密闭收集系统任何泄漏点排放的油气体积分数浓度不应超过 0.05%,每年至少检测 1 次,检测方法见附录 A。
4.2.2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的油气排放浓度和处理效率应同时符合表 1 规定的限值,排放口距地平面高度应不低于 4m,每年至少检测 1 次,检测方法见附录 B。
表 1 处理装置油气排放限值
油气排放浓度/g/m3 | ≤25 |
油气处理效率/% | ≥95 |
4.2.4 储油库油气收集系统应设置测压装置,收集系统在收集油罐车罐内的油气时对罐内不宜造成超过 4.5 kPa 的压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超过 6 kPa。
4.2.5 储油库防溢流控制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测,检测方法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4.2.6 储油库给铁路罐车装油时应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油方式,顶部浸没式装油管出油口距罐底高度应小于 200 mm。
4.3 技术措施
4.3.1 底部装油和油气输送接口应采用 DN 100 mm 的密封式快速接头。
4.3.2 应对进、出处理装置的气体流量进行监测,流量计应具备连续测量和数据至少存储 1 年的功能并符合安全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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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GB 20950-2007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