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以下简称“防护与安全”)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实践和干预中人员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如微波、紫外线、可见光及红外辐射等)对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的防护。
2 定义
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和定义见附录J 源的生产和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在医学、工业、农业或教学与科研中的应用,包括与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应用有关的各种活动;
b) 核能的产生,包括核燃料循环中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各种活动;
c)审管部门规定需加以控制的涉及天然源照射的实践;
d)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实践。
3.1.2 源
3.1.2.1 适用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源包括:
a)放射性物质和载有放射性物质或产生辐射的器件,包括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密封源、非密封源和辐射发生器;
b) 拥有放射性物质的装置、设施及产生辐射的设备,包括辐照装置、放射性矿石的开采或选冶设施、放射性物质加工设施、核设施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
c)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源。
3.1.2.2 应将本标准的要求应用于装置或设施中的每一个辐射源;必要时,应按审管部门的规定,将本标准的要求应用于被视为单一源的整个装置或设施。
3.1.2.3 照射
适用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照射,是由有关实践或实践中源引起的职业照射、医疗照射或公众照射,包括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
更多标准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标准全文:
下载地址:《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