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非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中物料贮存及处置的辐射环境管理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规范、指导和推动非铀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完善环境管理标准体系,需要编制《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处置辐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2016 年12月,原环境保护部印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明细项目 2017 年申报指南》, 指南中将本标准列入“铀矿冶与伴生矿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并委托中核第四研究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开展标准的相关调研及编制工作;接受委托后,核四院于 2017年正式启动相关工作。
1.2 工作过程
2017年5月10日,核四院成立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进行了开题报告编写工作。
2017 年 11 月 7 日,原环境保护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在成都召开了开题论证会。根据专家意见,编制组开展了进一步的调研工作。编制组查阅了稀土等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适用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文献;调研了稀土等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伴生放射性废物排放情况及辐射环境污染现状;查阅了危险废物、*低水平和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等相关标准规范,并对标准规范内容进行了解读,分析其适用性和可借鉴性;根据调研结果,并结合核四院及其他相关单位在伴生放射性矿行业辐射防护与环境保护方面的科研、咨询评价和设计成果,提出了稀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在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关闭整治及监护等过程应遵守的辐射环境保护原则与一般技术要求,编制完成了标准及编制说明初稿。
2018 年 2月 28日,原环境保护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在召开了专家咨询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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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处置辐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