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单独以废弃资源为原料的加工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以废弃资源和原生资源同为原料的加工企业和生产设施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在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废铅蓄电池加工及再生有色金属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执行。
本标准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其他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GB 5085.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5.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GB 5085.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GB 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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