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农用污泥对土壤、农作物、地面水、地下水的污染,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在农田中施用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下水沉淀池的污泥、某些有机物生产厂的下水污泥以及江、河、湖、库、塘、沟、渠的沉淀底泥。
1 标准值
1.1 农田施用污泥中污染物的高容许含量应符合下表规定。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值mg/kg 干污泥
*铬的控制标准适用于一般含六价铬*少的续有农用价价的各种污泥,不适用于含有大量六价铬的工业废渣或某些化工厂的沉积物。
**暂作参考标准。
2 其他规定
2.1 施用符合本标准污泥时,一般每年每亩用量不超过2000kg(以干污泥计)。污泥中任何一项无机化合物含量接近于本标准时, 连续在问一块土壤上施用,不得超过20年。含无机化合物较少的石油化工污泥,连续施用可超过20年 。在隔年施用时,矿物油和苯并(a)芘的标准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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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GB 4284-19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