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工业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镀工业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对其在生产运行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0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HJ855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镀工业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GB 2190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electroplating industry pollutantemission unit
指有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生产工序和设施的排污单位,包括专业电镀排污单位和有电镀工序的排污单位。
3.2
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centralized sewage treatment plant specially treated with electroplating wastewater 指位于电镀集中区内并拥有专门处理电镀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持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