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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晴雨伞的安全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纺织品伞面、塑料伞面及不同材料伞架制作的直骨和缩折晴雨伞。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830-2002 纺织品 防紫外线性能的评定
3 安全性能要求
3.1 伞帽或伞**(套)
3.1.1 伞帽或伞**(套)顶端端面的*小尺寸应不小于9mm,伞帽或伞**(套)的高度应不大于95mm。
3.1.2 伞帽或伞顶套在承受70N±2N的静拉力时不脱落。
3.1.3 童伞的伞帽或伞**(套)外形必须是球形或园弧形,其顶端直径应不小于15mm。
3.2 伞珠头
3.2.1 伞珠头端面必须呈球形或圆弧形,直径应不小于3mm,童伞伞珠头直径应不小于5mm。
3.2.2 伞连续连续开关100次,伞珠头不得自行脱落。
3.3 开关性能
手动伞开伞后,片弹簧及联杆片弹簧均应起到定位作用,自开伞应关伞可靠,不允许失控;各零部件不得出现影响正常使用的变形或损坏。
3.4 使用安全要求
在使用过程中伞的可触及部位不允许有伤害人体的尖锐角、锐利边缘。
3.5 伞杆、伞柄结合牢度
伞杆与伞杆、伞杆与伞柄的结合应能承受150N±2N静拉力不移位。
3.6 伞面防紫外线性能
标识为具有防紫外线功能的伞面,其防紫外线能力必须达到UPF>30且T(UVA)A<5%。
4 试验方法
4.1 伞帽或伞**(套)
4.1.1 顶端端面过中心两端的*小尺寸用精度为0.02mm游标卡尺直接测量,分别在不同位置测量三次,以测量结果的*小值表示。
4.1.2 高度用精度为0.02mm深度游标卡尺直接测量,将伞打开,测量伞帽或伞**(套)顶端到伞面的距离,分别在不同位置测量三次,以测量结果的*大值表示。
4.1.3 固定伞身,用测力计沿伞杆轴向缓慢拉动伞帽或伞顶套至70N,检査伞帽或伞顶套是否脱落。如在拉动过程中伞帽或伞顶套已脱落,则按4.1.1、4.1.2的试验方法检査,伞**应符合3.1.1的要求。
4.2 伞珠头
4.2.1 直径用精度为0.02mm游标卡尺直接测量,任取5个伞珠头测量其*大直径,测量结果以其中的*小值表示。
4.2.2 连续开关伞100次,检查伞珠头是否脱落。
4.3 开关性能
手握伞柄来回转动三次,然后开关伞五次。
4.4 使用安全要求
4.4.1 将尖锐角对准锐尖测量仪测量孔,检査被测试的**是否能插入锐尖测量仪达到规定的深度。被测**插入深度决定了锐利度。如果**能接触到凹入测量盖0.38mm±0.02mm的感应头,并可克服2.5-0.3N的弹簧力,使感应头移动0.12mm±0.02mm,锐尖测量仪指示灯亮,则该**确定为尖锐角。
4.4.2 将人造皮肤(厚度为0.066mm~0.090mm的压敏型聚四氟乙烯带)缠绕一层在锐边测量仪的芯轴上,使芯轴与锐利边缘成直角,向芯轴施加60N的力,开动测量仪使芯轴旋转一周,如果测试带有50%被完全割裂,则该边缘被认为是锐利边缘
4.5 伞杆、伞柄结合牢度
固定伞杆,在伞柄上用测力计,沿伞杆轴向均匀施以150N的拉力。
4.6 伞面防紫外线性能
按GB/T 18830-2002 的规定进行测定。
5 检验规则
本标准规定的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
5.1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客户提岀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的合格批中随机抽取,每次型式检验抽取3把,应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