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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溴化钾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溴化钾,该产品主要用作水处理剂和工业感光材料。
分子式:KBr
相对分子质量:119.00(按2001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250 *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 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HG/T 3811—2006 业溴化物试验方法
3 要求
3.1 外观:白色结晶。
3.2 工业溴化钾应符合表1要求。
4 试验方法
4.1 主含量(以KBr计)的测定
按HG/T 3811—2006第3.3条测定并计算(K=3.3568)。
取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差值不大于0.2%。
4.2 水分的测定
按HG/T 3811—2006 第3.11条测定并计算。
取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差值不大于0.003%。
4.3 氨化物(以Cl计)含量的测定
按HG/T 3811—2006 第34条测定并计算。
取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差值不大于0.02%。
4.4 硫酸盐(以SO4计)含量的测定
按HG/T 3811—2006 第3.5条测定,标准比浊溶液中,硫酸盐标准溶液的加人量优等品取1.00mL、一等品取2.00mL。
4.5 溴酸盐(以BrO3计)含量的测定
按HG/T 3811—2006 第3.6条测定,标准比色溶液中,溴酸盐标准溶液的加人量优等品取0.60mL、一等品取1.00mL标准溶液。
4.6 碘化物(以I计)含量的测定
按HG/T 3811—2006 第3.7条测定,标准比色溶液中,碘化物标准溶液的加入量优等品取0.60mL、一等品取1.00mL。
4.7 重金属(以Pb计)含量的测定
按HG/T 3811—2006 第3.12条测定,标准比色溶液中,铅标准溶液的加入量优等品取2.00mL、一等品取2.50mL。
4.8 铁(Fe)含量的测定
按HG/T 3811—2006 第3.8条测定并计算。
取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差值不大于0.0001%。
4.9 pH值(50g/L溶液)的测定
按HG/T 3811—2006 第3.9条测定并计算。
取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差值不大于0.2pH单位。
5 检验规则
5.1 本标准采用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5.1.1型式检验。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指标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在生产正常情况下,每三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a)更新关键生产工艺;
b)主要原料有变化;
c)停产又恢复生产;
d)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e)合同规定。
5.1.2 出厂检验。要求中规定的主含量、水分、氯化物、硫酸盐、溴酸盐和pH值六项为出厂检验项目,应逐批检验。
5.2 生产企业用相同材料,基本相同的生产条件,连续生产或同一班组生产的同一级别的工业溴化钾为一批,每批产品不超过10t。
5.3 按照GB/T 678 的规定确定采样单元数。采样时将采样器自包装袋的上方斜插至料层深度的3/4处采样。将所采的样品混匀后用四分法缩分至约500g,立即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塑料袋或带磨口塞的广口瓶中,密封。粘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等级、批号、采样日期和采样者姓名。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保存备査,保留时间由生产厂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5.4 工业溴化钾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每批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5.5 检验结果如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中采样复验,复验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