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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浮选铜精矿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含铜矿石经浮选方法得到的铜含量(质量分数)不小于13%的供冶炼铜用的铜精矿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250 *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 3884 (所有部分) 铜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T 14263 散装浮选铜精矿取样、制样方法
GB 20424-2006 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
GB 20664-2006 有色金属矿产品的天然放射性限值
YS/T 96 散装浮选铜精矿、铅精矿中金银分析取制样方法
3 技术要求
3.1 产品分类
铜精矿按化学成分分为一级品、二级品、三级品、四级品和五级品。
3.2 化学成分
铜精矿中Hg、F、Cd杂质限量应符合GB 20424-2006 的要求,其余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 铜精矿中金、银为有价元素,应报分析数据。
3.4 铜精矿中水分(质量分数)不得大于12%,冬季应不大于8%。
3.5 铜精矿中不得混入外来夹杂物。同批精矿要求混匀。
3.6 铜精矿中天然放射性限值应符合GB 20664-2006 的要求。
4 试验方法
4.1 铜精矿水分含量的测定按GB/T 14263 的规定进行。
4.2 铜精矿化学成分的测定按GB/T 3884 的规定进行。
4.3 铜精矿放射性的测定按GB 20664-2006 的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铜精矿运到需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后,由需方质量检验部门负责验收。需方质量检验部门可根据需要,对铜精矿采用符合GB/T 14263 中规定的取样方法进行对比取样。供方应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
5.2 组批
铜精矿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品级且所含金、银有价元素品位基本一致情况下组成。检验批应不大于65t。
5.3 取样和制样
5.3.1 不含金银的散装铜精矿取样方法按GB/T 14263 的规定进行;伴生金银的散装铜精矿取样方法按GB/T 14263 和YS/T 96 的规定进行;袋装铜精矿取样时:按10%随机抽取样袋,采用样针钎取份样时,应将样钎插入袋底,每袋取一钎,并将样袋中所取份样混合均匀;倒袋后,按GB/T 14263 中的规定进行。
5.3.2 样品的制备按GB/T 14263 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5.3.3 将所制备样品分成三份:一份为验收分析试样;一份交供方;一份由需方保存三个月,作为仲裁样品。供方如对验收分析结果有异议,应在仲裁样保存期内提出。
5.4 检验结果的判定
5.4.1 数字的修约按GB/T 8170 的规定进行。
5.4.2 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 1250 的规定进行。
5.4.3 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以仲裁结果为*终判定依据。
5.4.4 同一车内,发现精矿颜色明显不一致或掺杂等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该车判废。
5.4.5 同一车内,发现精矿不同品级混装或所含金、银有价元素品位明显不一致等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按较低品位作为*终结果。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铜精矿为散装,也可袋装,每袋重量应基本一致。
6.2 铜精矿用火车(船)或汽车运输,装车后,应将精矿表面扒平。
6.3 每批精矿发运时,供方应附有质量预报单,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b) 精矿名称;
c) 品级;
d) 金、银品位;
e) 重量;
f) 车号;
g) 发货日期;
h) 本标准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