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印染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纺织印染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纺织印染工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与监管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中附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纺织印染工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具体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1,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2,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3,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4,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5,纺织服装、服饰业18。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中,对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89号)中附件1《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引用文件包含其修改单、公告等相关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适用于本标准。 GB 4287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