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0936.1-2007 可燃性气体探测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百检网 2021-07-29
标准号:GB 20936.1-2007
中文标准名称:可燃性气体探测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英文标准名称:Electrical apparatus for the detection and measurement of flammable gases- 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 and test methods
标准类型:K35
发布日期:2007/4/30 12:00:00
实施日期:2008/4/1 12:00:00
中国标准分类号:K35
国际标准分类号:29.260.20
引用标准:GB/T 2900.56-2002;GB 3836.1-2000;GB 3836.2-2000;GB 3836.3-2000;GB 3836.4-2000;GB 3836.5-2004;GB 3836.6-2004;GB 3836.7-2004;GB 3836.8-2003;GB 3836.9-2006;GB 3836.13-1997;GB 3836.14-2000;GB 3836.15-2000;GB/T 5163-2006;GB/T 5249-1985;GB/T 5250-1995;GB/T 5274
适用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便携式、可移动式和固定式可燃性气体或蒸气探测设备结构、试验的通用要求以及试验方法,其中显示至爆炸下限l00%的Ⅱ类探测设备的性能要求由GB l5322另行规定,这些探测设备或其部件可用于潜在爆炸性气体环境(见3.1.8)和易产生瓦斯的矿井。本部分由下列各种型式的电气设备性能的具体要求的标准给予补充。 GB 20936.2《可燃性气体探测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显示空气中甲烷体积含量至5%的Ⅰ类探测器的性能要求》 GB 20936.3《可燃性气体探测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显示空气中甲烷体积含量至100%的Ⅰ类探测器的性能要求》 GB 20936.4《可燃性气体探测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显示气体体积含量至100%的Ⅱ类设备的性能要求》 1.2 当制造商声明探测设备结构具有特殊特征或性能超过本部分的*低要求时,本部分是适用的,但这些声明应得到验证。必要时应扩展或附加一些试验程序,用来验证制造商声明的性能。附加试验应在制造商和试验室之间协商一致。 1.3本部分适用于具有信号指示、报警或其他输出功能的可燃性气体探测设备,这些探测设备用于对爆炸危险发出警告,自动或手动触发联动保护装置。 1.4本部分适用于内带采样系统的吸气式探测设备,用于商业和工业安全场合。 1.5本部分不适用于外接采样系统、试验室设备、科研设备和仅用于过程控制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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